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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依据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同级行政拨付、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社会捐助、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等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第三条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及方式第四条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
2、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疾病、残疾、子女上学、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三)因遭遇突发事故、意外伤害、各类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第五条县总工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当地帮扶资金筹集总量等因素,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明确不同层次梯度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六条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生活救助项目O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
3、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根据生活困难程度分档补助。(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根据个人负担轻重分档补助。(三)助学救助项目o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学费支出等情况分档补助。(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
4、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对暂时难以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可安排为期不超过一年的过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个月。(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六)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帮扶项目(中央财政、省财政帮扶资金除外)。可按致困原因,对困难职工家庭叠加实施以上各类帮扶项目。第七条帮扶资金使用标准:(一)深度困难生活救助项目: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医疗救助项目:医疗医药费个人负担达1万元以上的按80%确定标准,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L8万元;助学救助项目:每生每年按学费、住宿费、路费总和的80%确定标准,不超过十个月当地
5、低保标准总和。(二)相对困难生活救助项目: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的80%;医疗救助项目:医疗医药费个人负担达1万元以上的按60%确定标准,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L5万元;助学救助项目:每生每年按学费、住宿费、路费总和的60%确定标准,不超过十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总和。(三)意外致困根据当年突发事故、意外伤害、各类灾害、突患重病等造成意外致困的职工家庭,按照梯度帮扶,每户帮扶不超过5000元。困难职工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中(包括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学前教育和小学的,参照苏政办发(2019)2号文件,分别资助2000元、1250元、100O元。困难职工家庭有两名或两名
6、以上子女在读的,可分别救助,每户每年助学总额不超过2万元。可按致困原因,对困难职工家庭叠加实施以上各类帮扶项目。第八条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层级,规范管理使用相应的帮扶资金。(一)中央财政、省财政帮扶资金,优先用于补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在保障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后,可用于补助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主要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助学救助。(二)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用于补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可采取补助资金、发放帮扶物资、开展微心愿帮扶、组织健康体检、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进行心理疏导等多种方式,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帮扶项目。(三)地方
7、财政配套的帮扶资金、同级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本级工会帮扶资金和社会捐助的帮扶资金,参照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执行;也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使用对象和范围。第九条县总工会在精准识别困难职工数量和困难程度基础上,参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政府同类项目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具体项目帮扶标准。县总工会建立与物价指数和社会救助水平挂钩的帮扶标准年度调整机制,每年12月15日前将调整的帮扶标准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十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
8、等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设备;基本建设投资;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第十一条帮扶资金发放一般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将银行对账单留存备查,并及时将资金发放时间、金额、帮扶项目等信息告之困难职工家庭。特殊情况下采取现金发放和物资帮扶的,应做好实名制签收手续。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帮扶资金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困难程度分档确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帮扶额度。使用中央财政、省财政和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的,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累计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先经市总工会审批,再报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发放;超过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审核同意。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在支出后
9、30个工作日内,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二条严格帮扶物资采购程序。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帮扶物资,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程序或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方式选择供货单位。总额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取比价询价方式,选取诚信经营、信誉良好的三家以上供货单位,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性价比最高的供货单位。2万元(含)以下的,物资项目、品种类似且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的,在12个月内可沿用原供货商或中标单位;没有原供货商或中标单位的或需要采购其他帮扶物资的,按财务管理规定采取比价
10、方式,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购买。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标准严于此款规定的,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执行。第三章资金的预决算和管理第十三条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省、市总工会预算管理要求执行,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县总工会按照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帮扶资金在当年度使用完毕。第十四条县总工会收到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资金下达到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第十五条帮扶资金按省、市总工会有关绩效管理的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
11、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建立本级工会经费兜底保障机制。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七条县总工会建立健全帮扶资金监管机制,相关部室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监督职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一)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实施方案,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共同做好绩效管理。(三)经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发放和核算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纳入年度审计督查计划,每年开展一次审查审计,接受上
12、级工会和区审计部门审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区纪委监委派驻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八条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守国家、省、市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县总工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技术手段缺陷、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