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带格式的:字体:邯认)方正小标宋简体,(中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普器:嚣:言缩进:。凰(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费)事项或寻求涉税(费)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缴费人完成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制度。第三条首问责任制适用于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费)业务办理、涉税(费)业务咨询、缴纳税(费)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但不包括纳税人、缴费人对于税收违法
2、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熟悉本岗位及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受理纳税人、缴费人来电、来访时,应礼貌热情、认真听取、详细了解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弓I。及时办理包括当场办结(答复)或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答复有效指引包括全程陪同指引或电话明确责任承办人等方式。第六条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
3、,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反馈。(二)对资料不全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者,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第七条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费)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缴费人指引到涉税(费)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请示本部门负责人予以协调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地税务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请示本级领导后确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二)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
4、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缴费人详细说明,并给以必要帮助。第八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部门为单位设立首问责任制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登记内容包括:接洽时间、纳税人、缴费人名称、联系方式、首问事项、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和办理答复时间等相关信息。回执内容包括:首问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限、监督投诉电话等。需登记和回执的范围主要是纳税人、缴费人询问或办理的较为复杂、不能当场办结(答复)而需请示其他部门、局领导、上级税务机关的事项,或需有关部门协办的业务。对于当场能够办结(答复)的不需要进行登记和回执。第九条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不得
5、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切实避免纳税人、缴费人多头找,重复咨询。第十条首问责任人确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首问责任时,必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理由,按规定流程移交其他工作人员,由接受移交人员履行首问职责,同时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的解释工作。第十一条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或对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引起纳税人、缴费人不满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L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税务干部,被查实累计在3次以下(不含本数)的,予以批评教育;被查实累计在3次以上(含本数)5次以下(不含本数)的,予以诫勉谈话;被查实累计在5次以
6、上(含本数)的,予以通报批评。2.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税务机关,被查实累计在3人次以上(含本数)5人次以下(不含本数)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其所在州(市)局予以绩效考核扣分;被查实累计在5人次以上(含本数)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其所在州(市)局予以绩效考核扣分。纳税人投诉、纳税人座谈会、行风评议、作风建设检查等都是首问责任制的责任追究依据。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缴费人。第十二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首问责任事项办理过程的监控
7、,实行痕迹管理,实现首问事项受理、转办、承办、反馈的闭环式管理。第十三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制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意识。严格禁止在承办首问事项的过程中向纳税人、缴费人索卡要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纳税人、缴费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首问责任承办机关的投诉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第十五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