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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林地合作经营合同(3篇)农业林地合作经营合同(通用3篇)农业林地合作经营合同篇1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两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名称:)农业综合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济林、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经济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林权证有效期内,自20_年一一月一-日起,至20_年月-日止。第四条出资方式1、甲方:出
2、资额为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2、乙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出资期限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_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出资评估用实物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
3、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作为申请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第八条财务、会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九条盈余分配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盈余分配以入股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提取法定公积金10%;提取法定公益金5-10%;剩余利润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十条债务承担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
4、产偿还。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4、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执行人,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5、制定合伙
5、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农业林地合作经营合同篇2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餐饮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餐馆,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伙经营的餐馆名字为:经营场所位于:,面积: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馆,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五条出资额、
6、方式、期限1、甲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乙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1、工资分配: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
7、依据,按比例分配。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
8、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
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5、.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
10、方:乙方:年月日农业林地合作经营合同篇3合作方(甲方):地址:电话:传真:合作方(乙方):地址: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商贸城商铺合作经营事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协议标的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市路商贸城路,第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与乙方合作使用,商铺一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层合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第二条双方合作使用该商铺的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经营范围及铺位管理第三条本市场的定位及经营范围是经大量的市场调查及充分的项目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准确认定及长期保持,对本市场总体经营成败及每一位经营者的经营成功与投资回报具有决定性的
11、影响。因此本市场的定位必须得到甲、乙双方的遵守。第四条乙方经营的商品须服从甲方功能分区规划,不允许经营非区域规划商品。乙方经营范围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单方面改变经营范围。第五条乙方自行装修其铺位,其装修设计、色彩须与市场整体设计、色彩协调;其设计、装修方案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负责办理装修报建和验收(包括消防)等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装修过程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装修规定。第六条自接到甲方入场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乙方提出装修方案并报甲方批准,方可入场装修。第七条乙方必须配合商场统一的开业日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开业,而影响到整个商场形象者,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保证金,并有
12、权让乙方退场。第八条协议期内,乙方如将约定商铺转让、转租或转包给第三者使用或经营,之前必须报甲方备案,并保证第三者签署协议,认可本协议和各项条款。乙方所享有的优惠,在转让给第三者后,第三者可以继续享有剩余优惠,直至各种优惠使用完毕。否则,乙方不得将约定铺位转让、转租或转包。第九条商铺面积一经确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若乙方随意增占使用面积,除责令其退回原位外,甲方可处以五千元的罚金。三、商品管理第十条乙方经营的商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如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若因此导致提前结束经营,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概不退还。四、营业管理第十一条“商贸城
13、”由甲方组建或委托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第十二条甲方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与乙方有关的,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参与。第十三条经营场地的二次装修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乙方不可以将场地内的固定装修部分拆除或移动,所有活动的货架及其他装修部分,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后替换或撤走,否则将扣押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五、费用缴纳第十四条乙方须每月10日前预交次月的各项费用,包括:1、自市场开业之日起按甲方管理规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0.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国家每年的物价指数调整。2、各个铺位的电费(按电表数额),电话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第十五条合作经营保证金标准
14、及收取:本商铺的合作经营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不计利息。第十六条商铺合作金标准及收取办法: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商铺合作金。双方约定商铺的合作金为元/平方米.月(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合计金额为元/月。乙方如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则,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第一年全部及第二年一半的合作金付款义务,即第一年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合作金,第二年乙方按元/平方米.月(合计金额为元/月)向甲方交纳优惠合作金,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交纳时间需提前一个月。第三年乙方按元/平方米.月(合计金额为元/月)向甲方交纳标准合作金,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交纳时间需提前一个月。第十八条本协议因不可抗力解
15、除,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向甲方缴纳合作金。第十九条如乙方未按时交纳合作金,则应承担滞纳金(每日按月合作金的1%计算),甲方并可自延迟交纳的次日起,采取停电、水或封闭营业场所等措施。第二十条甲方自商铺实际交付一年内,承担保修责任;若商铺损坏非甲方责任所致,甲方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期满,乙方无违法经营、无违约行为、无拖欠各项应缴纳费税并完好无损交回商铺后,甲方应退回合作经营保证金。六、协议解除第二十二条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一款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全部保证金,乙方尚须交清所有应交纳的费用。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所有物品,依法变卖,优先受偿,对不足部分,仍然享有追偿权。1 .未按约定交纳合作金;2 .所拖欠各种应缴款项总额等于一个月合作金金额;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商铺用途;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转包、允许他人使用或用作担保;5 .未经甲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