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2023年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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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2023年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含城乡结合部)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主要由流动厨师或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第三条各社区(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

2、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要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的主动报告与协管员、信息员的主动巡视结合起来的。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在接报、登记集体聚餐相关信息时,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对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5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

3、仓储区域等。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嶂螂、苍蝇及其滋生条件。第九条集体聚餐及加工场所要尽可能安排在室内避免畜禽进入,若位于户外则应安排在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用电保障和遮棚的地方,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

4、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十三条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

5、生第十五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第十八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C,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第十九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第二十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食或生腌食品。第二十一条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125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第二十二条餐、饮具使

6、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第五章乡村厨师卫生要求第二十三条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第二十四条乡村厨师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并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登记为XX县农村家宴厨师并上报街道食安办备案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第二十五条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二)工作前、处理

7、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第六章申报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就餐人数100人(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下同)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3天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申报备案。第二十七条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第二十八条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规模实行分类指导。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做好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聚餐现场指导

8、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农村家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指导100-200人的集体聚餐。2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食安办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第二十九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第三十条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举办者、村

9、居委会、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农村集体餐饮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由街道食安办统一制定。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本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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