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严从实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XX条、市委、市政府XX条、县委、县政府XX条实施意见要求,切实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XX省民政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民政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约谈县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
2、的谈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约谈分为事故约谈和工作约谈两种类型。事故约谈是指因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定时期内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的约谈。工作约谈是指因工作落实不力,工作进度滞后,被各级各有关部门巡察、审计、检查、督查发现移交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重大风险隐患防范整治不力等情况的约谈。第四条局主要领导组织的约谈由局办公室承办;局分管领导组织的约谈由相关业务科室承办。第五条实施约谈的重点情形:(一)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二)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三)重要时段或者敏感时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四)省、市
3、、县安委会督办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五)贯彻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书面通报批评的;(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的;(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由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约谈方案,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因其他情形需要进行约谈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启动约谈程序。第七条约谈方案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
4、、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第八条被约谈方应于约谈开始前3个工作日向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第九条被约谈方除主要被约谈人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一)主要被约谈人为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二)主要被约谈人为局机关科室负责人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加约谈。第十条被约谈方应按时参加约谈,主要被约谈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一条约谈实施程序:(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
5、谈方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约谈方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方进行答复;(四)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第十二条具体约谈工作由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承办,约谈要指定专人记录,经被约谈方确认形成约谈纪要。第十三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一)被约谈方应当认真落实整改事项,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问题依然突出或连续发生事故的,经局领导同意后给予通报,并抄送驻局纪检监察组。第十四条约谈结果视情抄送相关部门,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第十五条按照政务公开要求,视情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