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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为健全镇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政府文件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一、公开文件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件,具体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等文件种类。二、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文件,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二)属于我镇非公开信息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各
2、种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三)其他文件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三、文件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各办公室在拟定文件时,应首先进行保密预审查,明确公开属性。党政办在进行文稿审核时,应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四、根据“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开展文件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渠道主要为我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拟稿办公室应在制作下发文件的同时报镇党政办进行发布。五、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