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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接着教化学问更新培训2024年公需课程作业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嬉戏装备是否属于学问产权爱护对象?答:案情介绍:李某在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嬉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2024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嬉戏时,却发觉自己在服务器的账号内全部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于是,李某先与嬉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嬉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供应”为由拒绝。李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他又一纸诉状将嬉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
2、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嬉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平安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担当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嬉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嬉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嬉戏时间和装备的嬉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嬉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案例分析:本案纠纷虽
3、然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嬉戏的装备属于法律爱护的无形财产。2、学问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答:学问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全部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一)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学问产权客体是非物质化的劳动产品,即信息类无体物。它的存在不具有肯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肯定的空间,没有肯定的质量,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实在的详细的限制,而是表现为相识和利用。信息类无体物总是要通过一种物的形态表现出来。如作品内容无形的,但表现出来或者是一本书,或者一幅画,或者是通过其它人们能望见的形式表现出来。技术是无形的,但表现
4、形式可以是产品。学问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确定了侵权赔偿计算、转让价款计算的特殊性,这些价值的定量计算问题要远比有形财产的相关问题困难的多。学问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学问产权的最基本特征,它是探究一切学问产权问题的动身点。()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法权利有四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和目的。依据权利的目的,可把民事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0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以非物质的精神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所谓经济权利是指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大多数学问产权的权利内容中既有精神权利,也有经济权利,这与有形财产权一般主要体现经济权利内容有明显的不同。学问产权的精神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学问产权权利人追求精神利益,
5、如署名、获得荣誉奖等等;其次,当学问产权权利人同时也是成果完成人时,其完成人身份是不能变更的,既使学问产权经过多次转让,完成人身份也不能发生变更。学问产权从理论上说也是一种财产权,它的经济权利内容必定是不行缺少的。学问产权权利人通过权利的行使,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学问产权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继承。(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学问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这是由于学问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确定的。纯粹无形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全部人不能实际限制,客观上可以由多人运用,所以学问产权专有性必需通过法律确认。学问产权权利人要想正常地依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无形财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一
6、般要依靠法律的特殊爱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正因为学问产权要由国家机关认定,所以大部分学问产权的产生要经过申请和批准登记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等。这既有利于权利的确认,又有利于权利的管理。当然,也有一部分学问产权可以或只能自然产生而不须要履行任何程序,如著作权、商业隐私权等。(四)权利的独占性学问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肯定性,这一点与一般有体物的全部权相类似。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爱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扰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运用这种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酬劳。(五)权利
7、的地域性依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形财产的全部权一般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即这种全部权在不同的国家都赐予确认。也就是说无论是一个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而转移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进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全部,不会发生财产全部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学问产权则不是如此,在一国依法取得的学问产权一般仅在本国有效。(六)权利的时间性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就存在,当该财产不存在时,相应的财产权就必定消逝,这是合理的。而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本身是不会灭失的,假如财产不灭失独占权就存在,则就有问题了。对学问产权的爱护旨在实行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纯粹无
8、形财产的创建、运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既要促进科学文化学问的广泛传播,又要留意爱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学问产权独占性与无形财产社会性的冲突。学问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即反映了建立学问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须要。绝大多数学问产权的有效期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独创专利的爱护期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也有的学问产权爱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技术隐私的爱护期即是如此。3、什么是著作权?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9、。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著作权。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状况: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运用权。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运用的相同方式运用该作品。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担当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
10、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赐予作者嘉奖。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担当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5、什么是邻接权?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建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建性劳动的爱护,详细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答: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包括:(1)表明表演者身份;(2)爱护表演
11、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酬劳;(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酬劳;(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获得酬劳。表演者权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爱护。其中,人身权的爱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爱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同时,表演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担当相应的义务:(1)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酬劳;(2)表演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2、音像制作者权音像制作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12、制品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过程中,制作者付出了创建性劳动,理应受著作权法爱护。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酬劳的权利,即享有友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权利的爱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音像制作者应担当下述义务:(I)运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2)运用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3)录音制作者运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酬劳;(4)应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酬劳。3、广播组
13、织者权广播组织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业性的传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运用而获得酬劳的权利。广播组织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史制音像载体的权利。上述权利的爱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包括:(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酬劳;(2)播放乙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酬劳;(3)播放他人电影
14、作品,应取得制片者许可并支付酬劳;播放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酬劳,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4、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包括:(1)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2)版式设计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等的版式、装帖设计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运用的权利。该权利的爱护期为10年,截止于运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3)文字修改权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享有对作品修改、删节的权利;报社、期刊社,有权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
15、字性的修改、删节。(4)先载权和转载权作品的新奇性干脆关系到报刊的声誉,订户的多少和发行量的大小,因此,著作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确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确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除先载权外,报社、期刊社还享有转载权。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搞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对该作品转载或者作为文稿、资料刊登的权利,但应当依据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出版者的义务包括:(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酬劳。
16、(2)图书出版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酬劳。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4)出版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7、什么是合理运用?合理运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合理运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酬劳而运用作品的行为。但是,在进行合理运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扰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而且,合理运用的作品一般必需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运用。8、合理运用的情形有哪些?答“1、为个人学习、探讨或者观赏,运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