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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纳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其次节专用合同条款A.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I词语定义1.1.1合同第LLL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O本项补充第1.LLlO目:1.1.1.10补遗书:指发
2、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L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依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须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须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
3、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LL6.2目第LL6.8目:1.1.6.2竣工验收:指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验收:指马路工程竣(交
4、)工验收方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托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托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担当承包人托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限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选购、生产平安的施工行为。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
5、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供应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限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选购、生产平安的施工行为。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实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依次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说明合同文件的优先依次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
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供应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供应由发包人或其托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须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供应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
7、供应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运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L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L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更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须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
8、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看法。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觉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刚好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马上就此做出确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 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担当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假如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值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肃穆处理当
9、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担当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峻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 3供应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担当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支配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支配。监理人应在收到此支配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运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刚好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支配的支配
10、,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运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问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缘由而造成的超支配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担当。由于发包人未能依据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刚好运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担当。由于承包人未能依据本项规定提交占地支配,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担当。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须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依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
11、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依据第ILl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确定第IL3款、第IL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依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4年版)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依据第15.6款确定有关暂列金额的运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假如发生紧急状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
12、程或邻近的财产需马上实行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状况下发布处理紧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 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假如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
13、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假如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行抗力缘由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 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干脆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支配表”范围内按实际须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支配报监理人
14、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运用期应满意工程须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复原到临时占地运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复原或虽进行了复原但未达到运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托付第三方对其复原,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担当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
15、、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运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帮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运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刚好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假如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支配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干脆发放给民工本人,或托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照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3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