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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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载水公约中文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96(1)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注意到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目标和通过船舶压载水传播和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所造成的威胁以及CBD1998年当事国大会(COP4)关于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第?/5号决定,以及CBD2002年当事国大会(Co

2、P6)关于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的第?/23号决定,包括应对入侵物种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注意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要求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考虑通过适当的压载水排放规则,考虑到在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中所述的和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第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预防措施,还考虑到2002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在其实施计划第34(b)段中要求采取所有级别行动,加速制定处理压载水中夕味入侵物种措施,意识到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控制排放已经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伤或损害,

3、认识到本组织为处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目的而通过的1993年A.774Q8)号和1997年A.868(20)号大会决议对此问题所给予的重视,进一步认识到若干国家业已采取旨在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通过进入其港口船舶而引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的单方行动;该问题,因其世界范围的关切,要求基于全球适用的规则及其有效实施和统一解释的导则的行动,希望继续制定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压载水管理选择方案,以持续防止、尽量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决心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1种控制造成的

4、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发展,认为缔结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可以最好地实现这些目标,兹协议如下: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机关系指该国政府。对于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毗连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浮动平台(包括浮式存储装置(FSUS)和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装置(FPSoS)而言,主管机关系指该有关沿海国的政府。2 压载水”系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在船上加装的水及其悬浮物。3 压载水管理系指单独或合并的机械、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

5、方法,以清除、无害处置、避免摄入或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中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4证书系指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5 委员会”系指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6 公约”系指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7 总吨位系指按照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则?或暂可后继公约中所载吨位丈量规则而计算的总吨位。8 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系指如被引入海洋,包括河口,或引入淡水水道则可能危害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损害生物多样性或妨碍此种区域的其它合法利用的水生物或病原体。9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10 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的秘书长。11 沉积物”系指船内压载水的沉淀物质。12船舶系指凡在水环境中运行的任何

6、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器、浮动2器具、浮动平台、浮式存储装置(FSUS)以及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装置(FPSOs)。第2条一般义务1各当事国承诺充分和全面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便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2附则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提及本公约时即提及其附则。3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一当事国单独地或与其它当事国一起按照国际法采取更严格措施,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减少或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4各当事国应努力为有效实施、遵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合作。5各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制定旨在通过

7、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的压载水管理和标准。6依照本公约采取行动的各当事国应努力不损害或破坏本国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7各当事国应确保为符合本公约而使用的压载水管理做法对其本国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所造成的损害不大于其所防止者。8各当事国应鼓励本公约适用的、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尽可能避免加装带有潜在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压载水以及可能含有此类生物的沉积物,包括促进本组织制定的建议书的充分实施。9各当事国应在本组织的倡议下努力合作,以便在压载水管理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中处理对敏感、脆弱或受到威胁的海洋生态系

8、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和风险。第3条适用范围1除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应适用于:3(a)有权悬挂某一当事国国旗的船舶;和(b)无权悬挂某一当事国国旗但在一当事国的管辖下营运的船舶。2本公约不适用于:(a)设计和建造成不承载压载水的船舶;(b)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该当事国的船舶,除非该当事国确定此类船舶的压载水排放会损害或破坏本国、相邻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C)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并得到该当事国授权免除的另一当事国的船舶。如果此种授权会损害或破坏本国、相邻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则件可当事国不得给予此种授权。不给予此种授权的任何当事国应

9、向有关船舶的主管机关作出本公约适用于该船的通知;(d)仅在一个当事国的管辖水域内和在公海上营运的船舶,但不包括未根据第(C)项给予授权的船舶,除非此当事国确定此类船舶的压载水排放会损害或破坏本国、相邻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e)任1可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由国家拥有或营运并在当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目的的其它船舶。但是,每一当事国应通过采用不损害其拥有或经营的此类船舶的操作或操作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此类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以符合本公约的方式行动;和(f)船上密封舱柜中的不排放的永久性压载水。3对于非本公约当事国的船舶,各当事国应在必要时适用本公约的要求,以确保不给予此类船舶更为优

10、惠的待遇。第4条控制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1每一当事国应要求本公约适用的、有权悬挂其国旗或在其管辖下营运的船舶符合本公约中所载的要求,包括附则的适用标准和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些船舶符合这些要求。42每一当事国应在充分考虑其具体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为其港口和管辖水域内的压载水管理制定符合和促进达到本公约目标的国家政策、战略或计划。沉积物接收设施1每一当事国承诺确保在该当事国指定的进行压载水舱清洁或修理的港口和码头内提供足够的沉积物接收设施,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此类接收设施的运营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并安全地处置此类沉积物而不损害或破坏本国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

11、体健康、财产或资源。2每一当事国应将被指称的根据第1款规定提供的设施不足的所有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其它有关当事国。第6条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1各当事国应单独地或联合地努力:(a)促进和便利压载水管理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b)监测其管辖水域的压载水管理的效果。此种研究和监测应包括对任何技术和方法的有效性和负面影响以及对被确定为是通过船舶压载水转移的此类生物和病原体造成的任何负面影响进行观察、测量、取样、评估和分析。2每一当事国为推进本公约的目标,应促进向要求信息的其它当事国提供下列相关信息:(a)压载水管理的科学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和(b)由任何监测和评估方案推断的压载水管理的有效性。第7条

12、检躺口发证1每一当事国应确保悬挂其国旗或在其管辖下营运并需接受检验和发证的船舶按附则中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和发证。52按照第2.3条和附则第C节实施措施的当事国不应对另一当事国的船舶要求额外检验和发证,该船舶的主管机关也无义务对另一当事国要求的额外措施进行检验和发证。核实此类额外措施应是实施此类措施的当事国的责任,并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违犯事件1应禁止对本公约要求的任何违犯;无论违犯事件在何处发生,均应根据有关船舶的主管机关的法律确定处罚。如果主管机关得知此种违犯事件,则应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报告的当事国提供被指称的违犯事件的额外证据。如果主管机关确信有充分证据对被指称的违犯事件提起诉讼,

13、则应按照其法律尽快提起此种诉讼。主管机关应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立即通知报告违犯事件的当事国以及本组织。如果主管机关在收到信息后一年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则应将此种情况通知报告指称违犯事件的当事国。2禁止在任何当事国的管辖范围内对本公约要求的任何违犯,并应根据该当事国的法律确定处罚。每当发生此种违犯事件时,该当事国均应:(a)按照其法律提起诉讼;或(b)向该船的主管机关提供其可能掌握的业已发生违犯事件的信息和证据。3当事国法律根据本条规定的处罚应有足够的严厉性,以阻止在伊可地方发生对本公约的违犯。船舶检查1本公约适用的某一船舶,当在另一当事国的任何港口或海上装卸终端时,可能要受到该当事国经正式授权的官

14、员的检查,以确定该船是否符合本公约。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任1可该种检查均应限于:(a)核实船上持有有效证书;如其有效,则应被接受;(b)检查压载水记录簿,和(或)(C)按照本组织将要制定的导则,进行船舶压载水取样。但是,分析样6品所需的时间不得作为不当延误船舶作业、移动或离港的理由。2如果某T台舶未持有有效证书或有明确依据认为:(a)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与证书的细节有重大不符;或(b)船长或船员不熟悉基本的船上压载水管理程序或未执行此类程序。则可进行详细的检查。3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检查的当事国应采取步骤确保该船在未能做到排放压载水而不会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形成损害威胁前不得进

15、行此种排放。第10条对违犯事件的侦查和对船舶的监督1各当事国应在侦查违犯事件和执行本公约规定方面进行合作。2如果侦查到某一船舶违反了本公约,则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当事国和(或)船舶在其港口或海上终端作业的当事国,除第8条所述的任何处罚或第9条所述的任何行动外,还可采取步骤警告、滞留或拒绝该船。但是,该船在其港口或海上装卸终端作业的当事国可允许船舶离开港口或海上装卸终端,以便排放压载水或驶往最近的适当修理厂或接收设施,条件是这样做不会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产生威胁。3如果第9.1(C)条中所述的取样结果表明该船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构成威胁或证实从另一港口或海上装卸终端收到的此种信息,则该船在其水域营运的当事国应禁止此种船舶排放压载水,直至该威胁消除。4如果某一当事国收到任I可当事国的调查请求并有船舶正以或曾以违犯本公约的规定的方式营运的充分证据,则亦可在该船进入其管辖的港口或海上装卸终端时对其进行检查。此种调查报告应送交请求调查的当事国和有关船舶主管机关的主管当局,以便采取适当行动。第11条监督行动的通知1如果依照第9条或第10条进行的检查表明有违犯本公约的情况,则应通7知该船,并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一份包括任何违犯证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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