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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柴达木盆地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24)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强化柴达木盆地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
2、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监督管理,为柴达木盆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支撑。(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柴达木盆地(海西片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0.79亿立方米内,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较2020年下降8%、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92,非常规水源利用量不低于0.5亿立方米。到2030年,柴达木盆地水资源优化配置及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用水主体依法取用水意识不断增强,水
3、资源、水生态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资源保护利用取得明显成效,河湖生态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二、主要任务(一)科学配置水资源。1 .坚持“四水四定”。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在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刚性约束。城镇生活、工业能源、农林牧草、交通运输、旅游开发等项目实施,要依规编制水资源配置专项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规划,要与柴达木盆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未经论证或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组织启动柴达木盆地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4、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海西州人民政府)2 .完善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健全完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及非常规水源利用量等指标体系。在柴达木盆地初始水权分配、水流产权确权试点等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确定区域可用水量,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农业、工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海西州人民政府)3 .优化调配体系。以长江、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柴达木河(香日德河)、巴音河等自然河湖水系为基础,加快推进那
5、棱格勒河、蓄集峡、香日德等大型水利枢纽和供水工程,以及中小型水库等点状水源工程建设达效。启动“引通济柴”项目前期,推动形成“一引、五线、多库”的水资源供水网络,有效提高柴达木盆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海西州人民政府)4 .严格行政审批。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品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评价未通过及其他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审批。格尔木、德令哈市要全面核查地下水取用情况,加快推进水源置换,依法依规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通过替
6、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进一步加大节水力度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合理调控地下水开采量。(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海西州人民政府)5 .完善监测体系。2024年底前完成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非农业取水口,以及5万亩以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在线计量全覆盖。按照相关文件、技术标准和水利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取水口监测计量体系建设是否存在批建不符、应装未装、监测不准等问题。已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限期将取水在线计量数据接入国家和省级取用水管理平台,并定期做好检定
7、、校准、维护等工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海西州人民政府)6 .强化监管执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取用水监管职责,建立省、州、县三级联动监管机制,排查整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法违规问题。加强水资源监管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对违规取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取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取水许可、监管、处罚等信息推送至“信用青海”平台网站,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发现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力
8、、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线索,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海西州人民政府)7 .加强节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强化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发挥用水定额在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取水许可等方面的刚性约束作用,持续推动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服务业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9、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海西州人民政府)8 .推进重点节水。统筹推进行业节水,严控农业和城市林草生态用水总量,大力推广喷灌、微灌、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及水肥一体化节水技术。推进用水系统集成优化,鼓励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打造节水型企业和园区。推进城镇和农村集中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完善供水管网检漏制度,降低供水管网漏损,实现优水优用、计量用水,深入开展公共领域节水,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海西州人民政府)9
10、 .加大非常规水利用。进一步加强再生水、雨水、矿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多元、梯级和安全利用,鼓励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环境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矿区要建设矿井水处理利用设施,矿区生产必须充分使用矿井水。采取适用的淡化技术,分区分类利用微咸水,鼓励微咸水采取直接利用、咸淡混用和轮用等方式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和农业灌溉等。(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海西州人民政府)(四)有效保护水资源。10 .推进水资源保护。落实水资源保护部门责任,协同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发挥生态流量监测预警调度机制作用
11、,确保格尔木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达标。进一步加强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平台监测等手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确保各水电站足额稳定下泄生态流量。加快实施格尔木河复苏行动,因地制宜选取有条件的河流持续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海西州人民政府)IL严格地下水保护。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涉及地下水的内容要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相衔接。实行地下水水量和水位管控,严格地下水用途管制,加快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划定地下水
12、污染防治重点区。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生产地下水自备水井,具备水源置换条件的,限期全部置换为其他水源。(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海西州人民政府)12.强化水源地保护。统筹流域和区域、常用和备用、地表和地下水源地布局,加快城市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科学设置水源地和取水口,严格取水管理和水资源调度,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做好德令哈城市水源地、格尔木第二水源地等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工作。加快制定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加强管理。(牵头单
13、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海西州人民政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强化督促指导。海西州及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落实水资源管理相关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落细。(二)加强沟通协作。省级各相关部门和海西州人民政府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衔接,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协调合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切实形成水资源配置、管理、节约和保护的工作合力。(三)加强资金保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形成多元化、长效化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保障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节约用水管理、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等给予重点支持。(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宣传教育,建立水资源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及时依法依规公开违法案件信息,切实增强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本意见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政府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