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征.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强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源头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根据职责权限由省政府作为对外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清单。第四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制定全省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
2、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全省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省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省政府决策的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省政府的立法决策以及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不纳入目录管理。第五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并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六条省政府办公机构负责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并指导设区市政府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各自重大行政决策事
3、项目录的编制工作。省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审计、信访以及其他决策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第七条省政府办公机构在编制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根据需要,向设区市政府、省级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第八条设区市政府、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照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省政府工作重点和各自行政管理领域工作任务,按照征集的时限和要求,向省政府办公机构申报拟提请省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无申报事项的,应当作出必要解释说明;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自行决策事项,不得作为省政府
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申报。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立足职责和业务范围,向省政府办公机构申报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提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第九条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省政府办公机构提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省政府办公机构提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第十条申报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提出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事项名称;(二)应当由省政府进行决策的依据和理由;(三)决策承办单位;(四)决策事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五)作出决策的预期时间;(六)事关决策
5、的其他信息。第H一条省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将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交由决策承办单位进行研究论证,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省政府办公机构可以指定一个承办单位负责牵头研究论证。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议依据和理由的充分性、拟解决主要问题的必要性、解决问题初步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属于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在年度内可以决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省政府办公机构申报;不属于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当年度内尚不成熟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省政府办公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向建议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三条省政府办公机构可以直接或者会同省发展改革、
6、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审计、信访等单位,对申报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后,编制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第十四条省政府办公机构对未申报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申报或者直接列入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第十五条省政府办公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第十六条省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将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决策事项涉及的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审核并按照要求研究修改完善后,提交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第十七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后
7、,应当按照程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并报省委批准同意。第十八条经省委批准同意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省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印发公布。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当年度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公布。第十九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新增、缩减或者变更决策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办公机构提出申请。省政府办公机构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省委审批同意。第二十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的决策事项,除法律、行政
8、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照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第二H一条省政府办公机构可以根据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清单或者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相关工作,纳入法治督察、述法点评、法治建设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内容。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在申报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省政府办公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承担评估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设区市政府、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办公机构备案,并抄送省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