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公路设计、施工、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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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笫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第四条我

2、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三)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发布和更新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四)组织省管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完善和发布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五)指导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按要求向交通运输

3、部报送与公路建设、养护市场有关的信息。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辽宁公路工程市场主体信息库”相关信用信息省级审核管理工作。第八条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我省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和人员在交通运输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审核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辽宁公路工程市场主体信息库”本地区相关信息;(二)组织辖区内直接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完善和发布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三)指导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市相关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按要求及时做好

4、本市相关信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第十条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县级市,下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所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完善和发布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二)按要求及时做好本县(区、市)相关信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信用代码、资质、基本帐户等情况,以及企业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自有设备基本状况、主要业绩情况等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主要业绩等信息。第十三条

5、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我省实施具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过程中模范履约、重信守诺,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该工程实施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我省实施具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在质量、安全、工期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该工程实施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司法机关或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第十五条信用评价信息是指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信用评价

6、办法,对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审核第十六条各类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一)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或个人在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时,在交通运输部及我省相应信息系统平台填报并对其填报内容负责,信息经审核后予以发布。从业单位或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更新。(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信息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予以发布。(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或收集汇总并予以发布。(四)信用评价信息由

7、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第十七条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信息、参建单位等相关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辽宁省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八条各信用信息审核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核和管理,要严格按照省厅制定发布的审核标准,高效、规范的完成审核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第十九条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二十条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二)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

8、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或人员认为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主动说明情况,信息审核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发布的从业单位或人员信用信息存在虚假的,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省交通运输厅查实从业单位或人员填报虚假信息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的规定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第二十三条举报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的,将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的规定,对提出举报的从业单位或人员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第二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在动态管理中

9、,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将要求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交建发(2010)353号)同时废止。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

10、3)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组织相关评价主体,按照本细则的评价标准和方法,通过量化打分等方式,对满足参评标准的被评价主体在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评价主体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其委托部门,下同),以及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含其委托的代建单位、招标人和监理单位,下同)。被评价主体包括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投标或设计的设计企业。参评标准按照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参评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评价等级。第三条公

11、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失信行为实行“谁发现谁认定,谁认定谁评价”,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组织高速公路和省直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及相关评价主体,在“辽宁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以及相关信用评价信

12、息;(四)审核、发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五)调查、处理有关信用评价工作的申诉、投诉、举报。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对各相关评价主体在“信用系统”中填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在“信用系统”中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二)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市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三)负责指导所辖

13、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工作,收集、汇总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四)按要求及时在“信用系统”中报送相关评价信息,并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上报本市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情况。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在“信息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二)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县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三)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县(区、市)相关信用评价信息。第八条信用评价内容

14、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评价周期内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他行为扣分计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评价标准和计算公式按照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和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执行。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得分(X)分别为:AA级:X295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第十条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

15、定等;(二)项目管理法人在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第十一条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方式:(一)定期评价是指对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11-日期间)信用行为的周期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二)动态评价是指企业出现可直接认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并立即生效的信用评价行为。第十二条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评价主体仅评价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被评价主体,填写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二)履约行为评价。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不良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三)其他行为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其他不良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评价主体应按以下要求上报相关信用评价信息:1.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应于项目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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