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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强化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或形成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
2、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部分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全流程闭环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单位部门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单位部门职责如下:(一)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主体责任,须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做足做细前期工作,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工作,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加强组织建设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变更、投资调整,加快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办理等工作。自行组织建设的,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委托代建的,应按规定从市名录库中择优选取,参照范本规范签订代建合同,并依合同督促代建单位
3、履约履责。(二)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协调工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编制管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标等发包管理;建设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管理;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施工单位招标等发包管理;建设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管理;建设项目的各类专项验收、建设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建设项目的结算编制及实施管理;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配合建设单位处理与参建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若由建设
4、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上述职责由建设单位履行。(三)区发改局严格把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分类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把关估、概算审核;对建设项目概算超估算,建设资金超概算、超总中标价等情况分类明确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四)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做好建设资金的保障、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批复及财务核算工作(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会计核算的除外)。(五)区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章闭环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立项区发改局根据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建安建设
5、项目费、建设项目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及另估土地使用成本、征地拆迁费、管线迁改费等),依法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第六条建设项目预算及控制价审核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预算且控制在概算之内,并报送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同时报区建设局备案。区财政审核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同时在项目开标前5日出具控制价审核结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最高控制限额不得超过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第七条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项目建
6、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增减建设内容、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及超范围、超标准、超投资施工。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具备竣工(或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对竣工(或交工)验收中发现需整改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落实整改。项目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后,对有争议的竣工验收问题,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解决。第九条建设项目结算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后9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并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区财政审核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7、,出具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费用结算、建设项目尾款清算、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履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体责任,加快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之日起6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审核。区财政审核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批复。区财政局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作为建设项目
8、资产交付使用及核销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资金尾款清算,上缴结余资金,核销支出,进行资产移交或者形成固定资产。第十二条资产交付管理资产交付是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产权)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账务调整。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飞播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
9、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是指建设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建设项目抵扣的
10、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建设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或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调整账务处理并增加固定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建设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情况,于年初安排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时,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1、,确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并于现行的智慧财政系统中填报建设项目财政支出绩效目标表,报财政局备案。在建设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同步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工作,并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区财政局每年会从区委区政府重点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选取一部分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区审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12、之一的,区财政局应当责令整改,并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和建设单位管理费:(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提高标准、扩大投资规模;(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清算建设项目资金尾款以及上缴竣工结余资金、核销支出、办理资产移交。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逾期未按规定报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属于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黑名单”管理;属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责任的,行政事业单位逾期未按规定报审的,纳入政府督查和效能追责。国企逾期未按规定报审的,区国资办纳入经营考核并督促国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人员在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区监察机关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应急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