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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蜀氐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励胜活保障的受理、
2、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蜀氐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蜀牲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持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蜀胜活保障。对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得再认定为励牲活保障对象。第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
3、持有当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未落户但已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向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同一县(市、区、特区)或在同一县(市、区、特区)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且未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未满1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
4、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在本省户籍所在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地均在非本省行政辖区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函商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
5、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年以上,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五)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1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6、;(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三)家庭成员因婚姻、服兵役、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四)在蜀氐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连续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或其提供给其家庭的现金及基本生活物资折算的金额。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
7、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五)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励牲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蜀牲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指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下列申请材料:-最低生
8、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一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黔贵人服务一卡通)复印件。(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受理的最氐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
9、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三条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第十四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对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外出务工人员,可按核查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其工资性收入。(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
10、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11、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的核算:被蟾养(抚养、扶养)人未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蟾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或无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x2倍经常居住地的最氐
12、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养、扶养)人数。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活保障对象、最低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和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对因交通事故、矿难、工伤、国家储备林建设、征地等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的,可从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当月起按20年
13、总收入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学、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花费完毕的,可不再计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获得的赔偿款,扣除自建或购买刚需住房和必要装修费用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2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生产性补贴、高龄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慰问金、慈善捐助资金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4 .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
14、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5 .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下列支出应纳入刚性支出核算范围:1 .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学杂费、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每学年学杂费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扣减贵州省乡木才辰兴学生资助补助学费金额后的部分确定;每学年交通费按居住地与学校之间4次单程客运汽车或普速列车、二等座高铁(动车)的票价确定;每学年增加
15、的生活费按就读地城市蜀氐生活保障月标准与居住地蜀氐生活保障月标准差额的10倍,再扣减国家各项教育资助补助和因学临时救助后的部分确定;对于一个年度内只就读一个学期的,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按上述计算方式减半确定。2 .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日或年度核查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费用。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购药且能提供有效凭证的费用;3 .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下列支出应
16、纳入必要就业成本核算范围: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务工期间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支出;2 .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务工期间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自我提升支出以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本人务工期间食宿费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可按务工地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2倍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积进行推算。第十五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手机、电视机、洗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