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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镇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结合我镇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并且是本单位在职在编公务员。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党政办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
2、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我镇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七条公职律师可以受我镇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我镇讨论决定重大事
3、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八)我镇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八条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
4、职权、条件。公职律师应当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我局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九条我镇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第十条我镇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我镇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党政办负责我镇公职律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第十三条党政办建立公职律师档案,我镇公职律师档案存放于XX市XX镇,并由XX市XX镇对公职律师的档案进行管理。我镇将公职律师年度
5、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第十四条党政办负责对我镇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集中学习活动,积极参与省、市组织的公职律师培训,提高公职律师履职能力。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公职律师参与省、市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第十七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和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