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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验证和加深理解、巩固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受到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积极的探索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第三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不断吸收当代科学技术和教育改革的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注重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实验教学管理。第二章实验教学管理的组织
2、领导第四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第六条学院分管院长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制(修)订;组织、落实实验教学计划;主持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和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制定实验室人员培养、进修计划;对各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和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等。第三章实验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专业培养方案管理1 .专业培养方案中应明确开设实验的课程名称、课程时数。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列入课程目录,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
3、程要划定实验学时比例,规定时数。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和设计性等类型。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综合性实验: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内容的综合或跨学科的综合实验。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设计性实验:由教师选定实验内容(条件成熟时可由学生自定,教师审核),学
4、生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完成实验,同时完成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在加强基本实验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2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应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内容、格式,由各学院组织教师结合实际认真撰写,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与任务、适用专业、主要仪器设备、主要教材及参考书、考核形式(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实验项目与要求(包括必做、选做、学时分配等)。3 .实验项目选择
5、应遵循下述原则:符合实验教学目标的总要求、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和能力培养、类型力求典型全面、反映现代科技水平、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4 .实验教学均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应对每个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基本原理、方法、步骤、重要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做出说明。第八条教学过程管理1 .实验教学的过程可分为前期安排、课前准备、课中教学及课后管理。2 .前期安排:实验教学运行表是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学院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在每学期开学后3-4周内排出,实验教学运行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实验教学运行表如有变动,由学院办理调停手续
6、,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在实验教学检查中如发现不执行实验教学运行表,而又未履行调停课手续的视为教学事故。3 .课前准备: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统一格式的实验报告用纸;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工具;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和通风系统畅通。实验教师课前应认真备课,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每个实验尤其是新的实验必须做好预实验,对实验现象、结果以及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理办法都做到心中有数。学生在实验前需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原则上实验设施应保证基础类实验课程达到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
7、实验达到二人一组(特殊设备除外);专业方向课实验每组不超过4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4 .课中教学:每门实验的首堂课,教师必须结合实验课的具体要求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安全工作规则和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检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情况。讲解实验项目的原理、方法、要求、操作技能以及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实验中,要培养学生独立操作、独立思考的能力,指导教师要加强巡回视导,注意学生的实验操作、实验现象观察和实验数据采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实验完毕后
8、,实验教师应查看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并要求学生断电、关水、关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实验教师应在实验教学记录本(根据专业特点各二级学院自行设计)上如实填写当次实验相关信息。5 .课后管理:要求学生按规定独立处理实验数据,写出实验报告(根据专业特点各二级学院自行设计)。实验教师应认真评阅实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评出成绩。第四章实验成绩的考核第九条实验课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成绩必须进行严格考核。第十条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采取五级记分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档。第十一条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应进行独立考试、单独计分;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环节按占总学时一定比例进行考
9、核记入课程总分,实验环节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理论考试。凡实验课考试不及格者均需重修。第五章实验教学指导人员第十二条实验教学指导人员资格1 .实验主讲人员原则上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2 .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加实验指导工作,但不得独立指导实验教学。3 .首次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后方能上岗。第十三条实验教学指导人员职责1 .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所需仪器设备)。原则上要求实验课开课前,指导教师必须试做。2 .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3 .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
10、生以引导和启发,认真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缺少实验项目者必须补做。4 .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第六章对学生的要求第十四条学生进实验室应遵守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预习达不到要求者不得参加当堂实验。第十五条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应认真操作并做好记录,实验完毕要整理现场,经指导老师查看原始数据后方可离开。因故不能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具体补做实验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后安排。第十六条对因违章或
11、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照章赔偿,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七章开放实验室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制度。原则上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全校性公共课实验室、有较大影响的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以及部分专业课实验室实施开放。第十八条开放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具有一定规模、拥有一定数量且较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及设施。2 .配备人员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3 .实验室管理水平较高、规章制度健全。4 .具有一定特色,能开出有实用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实验,能激发学生兴趣。第十九条开放实验室管理1 .开放实验室的管理隶属关系不变,各相关院系要为开放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实行专人专管。2
12、.开放实验室分年度制定开放计划,并详细记载实施情况。3 .本校学生凭学生证进入实验室;对校外开放,可收取一定金额的实验材料补偿费,其标准由相关院系拟定,学校报物价部门核定。第八章实验教学质管理第二十条学校由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日常检查,监督实验教学过程,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进行例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每学期初、期中及期末分别组织一次实验教学检查,学期初主要检查实验项目准备、课表编排、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准备等情况;期中检查包括组织人员参加实验教学听课,抽查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期末检查主要内容为实验考核情况及本学期实验教学综合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