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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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县食用农产品(包含种植、养殖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xxxx自治区农业

2、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V级)处置,指导全县应对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环节,因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食用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1.4 处置原则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1.4.1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

3、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1.4.2 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1.4.3 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1.4.4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2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

4、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I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11级)、较大质量安全事故(In级)、一般质量安全事故(IV级)四个级别。同一事故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1)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境或者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危害特别严重,经评估认为超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11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1)受污染农产品流

5、入2个以上地级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健康产生严重损害,其源头来自于农产品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11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2.3 较大质量安全事故(m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单次农产品中毒事件造成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HI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2.4 一般质

6、量安全事故(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1)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2)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造成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3.1应急机制启动3.1.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I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H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依照自治区预案的规定执

7、行。In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XX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IV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对具体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3.1.2m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农业农村局立即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XX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3.1.3HI级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

8、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和协调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3.2应急机构和职责3.2.1应急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详见附件),成员名单和联系电话要及时更新。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XX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措施;协助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技

9、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发布和上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查组、专家组、危害控制组、保障组、宣传信息组等工作机构。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启动后,各工作机构立即开展工作。3.2.1.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安股,办公室主任由农安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增加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从各股室、各单位临时抽调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应急指挥部、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提出应急事件处置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为应急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督促、协调各

10、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管理日常工作。3.2.1.2调查组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种植业股、畜牧股、渔业股、兽医股、农安股、法规股、科教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农科所、检测站、植保站、推广站、土肥站、畜牧站、水产站、疫控中心等股室(单位)负责或其中一个股室(单位)牵头负责,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主要职责:调查事件(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3.2.1.3专家组专家组分为种植业专家组、水产养殖专家组、畜牧养殖专家组。种植业

11、专家组组长由县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植保站负责人担任,水产养殖专家组组长由县水产站负责人担任,畜牧养殖专家组组长由县畜牧站负责人担任;各个专家组成员由XX县食品安全专家库的专家和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股(室)、各直属单位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场处置专家组组长和人员构成。主要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3.2.1.4危害控制组危害控制组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牵头组成。主要职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责令召回、停止生产

12、经营有关问题农产品及相关原料,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农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开展案件调查,依法处置,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2.1.5保障组保障组由计财股会同办公室以及直属各单位组成,组长由计财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负责后勤工作的同志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物资保障、后勤服务,做好相关善后工作。3.2.1.6宣传信息组宣传信息组由党建办会同信息股、直属各单位组成,组长由党建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信息股、农安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动态信息,引导舆论,并指导相关科室、单位做好信息管理工作。3.

13、2.1.7善后组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群众来访、经济赔偿等问题,可增设善后组,组长由法规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3.2.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农科所、检测站、植保站、农技站、土肥站、畜牧站、水产站、疫控中心等单位组成,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专业技术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委托自治区、市、县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开展专业技术应急处置工作。3.2.3各镇(街道)地方工作机构各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也要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上级

14、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监测、预警与报告4.1监测各级农业农村局以及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专项抽检,对重要农产品农(兽)药残留等进行排查,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查或普查,及时掌握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问题隐患。同时,随时搜集、汇总镇(街道)内外、县(区)内外、市内外、区内外、国内外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4.2预警4.2.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4.2.2各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农

15、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注意收集、汇总和分析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4.3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4.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1)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零市场;(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4)农产品消费者或其他单位及个人;(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3.2报告程序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单位或个人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情况。4.3.2.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4.3.2.2发生较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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