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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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 .5预案体系2 组织机构2.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2.3 现场指挥机构3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3. 1地震灾害分级3. 2分级响应4监测与灾情报告4. 1地震监测预报4. 2震情速报4. 3灾情报告5指挥与协调5.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6. 2较大地震灾害7. 3一般地震灾害8. 4应急结束6恢复重建9. 1恢复重建规划10. 2恢复重建实施7保障措施11. 1队伍保障12. 指挥平台保障13. 3物资与资金保障1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7. 5基础设施保障7. 6宣传、

2、培训与演练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8. 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8. 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8. 3应对国内强震波及9附则9. 1奖励与责任10. 预案管理与更新11. 3监督检查12. 区域协调13. 5预案施行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

3、防震减灾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火山灾害,俄罗斯境内和毗邻省份发生对我省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2)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3)省政府是应对省内重

4、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1.5 预案体系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各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2组织机构省抗震救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

5、研究制定省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组织指挥省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织有关市(地)、县(市、区)和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省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省武警总队应急救援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协调驻省部队、省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省直部门和有关市(地)、县(市、区)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

6、。必要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省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国家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森林消防总队总队长和省地震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力、)、省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哈尔

7、滨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银保监局、省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省邮政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省委军民融合办、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处室负责同志担任。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震时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

8、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责是:(I)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4)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

9、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6)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2.3 现场指挥机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市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3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3.1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省内7.0级以上或哈尔滨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

10、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省内6.0级以上、7.0级以下或哈尔滨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省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或哈尔滨4.0级以上、5.0级以下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省内4.0级以上、5.O级以下或哈尔滨3.O级以上、4.O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4.2 分级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11I

11、级、IV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HI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提供支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工作。省、市(地

12、)应急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震中所在市(地)和县(市、区)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4监测与灾情报告4.3 地震监测预报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全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4.4 震情速报省内发生4级以上或哈尔滨市发生3级以上地震,省地震局快速完

13、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4.5 灾情报告(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级以上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省政府,并及时续报。(2)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公安、交通、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3)必要时,省军区协调空军部队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省自然

14、资源厅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外交部。5指挥与协调5.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1 .市县级先期处置灾区所在市(地)和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2)发动当地干

15、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3)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2 .省级应急处置省抗震救灾指挥办公室或灾区所在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向省政府提出省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对于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对于重大地震灾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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