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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一一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3民终3112号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基本案情韩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韩某某,后两人离婚,韩某某跟随父亲韩某生活。韩某在抚养期间多次对韩某某进行体罚,造成韩某某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挫伤,还存在不准许韩某某前往学校上课的行为。2022年11月,因韩某实施家暴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将韩某某交由其母亲张某临时照料。2022年12月8日,韩某某的母亲张某将韩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日,为保障韩某某人身安全,韩某某、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二)裁判结果
2、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方式教育子女,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而非采取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韩某作为韩某某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期间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法院于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保护令当天,即作出裁定:中止韩某对韩某某的直接抚养,韩某某暂由张某宜接抚养,在张某直接抚养期间中止韩某对韩某某的探望;禁止韩某暴力伤害、威胁韩某某;禁止韩某跟踪、骚扰、接触韩某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2)苏03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判令韩某某
3、由母亲张某抚养。一审宣判后,被告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苏03民终31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让每一名未成年人茁壮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心愿和责任。本案是一起因离异家庭父亲管教未成年女儿不当引发的家事纠纷。法院考虑到变更抚养关系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如果仅仅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受限于未成年人与直接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紧密关系,无法确保韩某某在韩某的直接抚养下不受身心伤害,法律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法院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一时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裁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中止施暴人的直接抚养权,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对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进行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切实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