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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采购供货合同书(17篇)集中采购供货合同书(精选17篇)集中采购供货合同书篇1甲方:乙方:根据年月日上林县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D上林县政府询价采购货物需求表(2)成交通知书(3)成交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在上林县税务部门开据完税发票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名称、型号、参数、数量及价格:(元)3、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4、合同金额: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金额为:5、付款方式、时间:(1)付款方式:财政集
2、中支付(2)付款时间: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结算付清。6、交货安装完成期限:年月日前。7、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交货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8、验收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一起交到采购单位后,由采购单位进行数量验收,安装后再进行质量性能验收。2、甲方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设备制造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后果由乙方负责。3、甲方应在货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时甲乙双方代表必须在现场。
3、9、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按询价文件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2、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免费处理或更换解决
4、。5、质量保证期要求1年以上。10、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要按国家质监部门关于货物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破损等要求进行包装,以保证货物装、运、卸的质量安全。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保修卡、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等一并附于货物内。3、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运送到本合同指定地点,不另收任何费用。4、货物在交货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11、售后服务:乙方安装调试并交付甲方使用后,1年内免费保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出现故障,乙方在接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维修,若乙方超时不到,甲方有权另请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1年以后的维修仍是在接甲方通知后48
5、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维修,只收取维修成本费。未尽事宜按报价人投标服务承诺处理。12、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
6、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3.诉讼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上林县。14、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一式四份,经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供方、需方、上林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上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一份。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甲方名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名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
7、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帐号: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集中采购供货合同书篇2一、双方当事人供方:合同编号:需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三方:签订地点:二、为保证本次集中采购合同的顺利达成,经三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备三方共同遵守。三、本单价为集中采购价格,如后续需要少量数量的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准。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各种产品现行国家要求。五、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必须满足需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材料质量保证期六、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负责运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点七、计量方式(结算依据)
8、:以运至需方工地,需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八、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九、结算方式:十、违约责任:1、供方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需方所订购的产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2、经证实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3、因需方计划不及时而影响供方的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十一、不可抗力: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十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供方需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9、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集中采购供货合同书篇3甲方(采购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供货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经公平、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以下称“标的产品”)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合同。1 .标的产品采购信息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产品的详细信息见附件Io2 .标的产品价格2.1 附件1所列标的产品单价为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标的产品的加工制作费、劳务费、保险费、运输费、税费、产品出厂检验费、安装调试费、赶工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和/或第三方支付其他
10、费用或报酬。2.2 乙方须将甲方所购的标的产品的配套产品及维修中可能更换的零配件列入附件2。2.3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标的产品市场价格上/下调幅度超过本协议约定价格的10%的,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构成违约。3 .合作期限本合同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 .付款时间及方式4.1 与分期分批交货对应,标的产品价款以各次订单结算、支付。4.2 甲方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将采购的标的产品信息用订单形式(附件3)提交乙方,甲方应在订单中明确标的产品型号、数量、与交货地点。4.3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订单后,先预付该笔订单总额的%作为首付款,待乙
11、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标的产品运卸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总额的。剩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产品质量无问题或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各项质保义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4.4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开户行:开户银行:户名:帐号:若乙方账户信息变更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需得到甲方书面或邮件方式确认,否则甲方不负担因此造成的任何风险。4.5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订单款项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该笔订单总额相等的正式税务发票。乙方未能提供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余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按照合
12、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5 .标的产品交付期限5.1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后日内完成交货。5.2 乙方负责标的产品的运输,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用、保险费用等均有乙方自行承担。5.3 在标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前,乙方自行承担标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产品交付给甲方后,乙方仍须对标的产品的移动等安全保护事宜给予甲方充分的书面提示。5.4 在标的产品运抵至甲方指定地点之前,甲方因实际情况需要,可对已通知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进行临时调整,因调整增加的费用甲方承担,乙方应提交增加费用的合理说明及单据由甲方确认。6 .标的产品包装6.1 乙方所供标的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
13、行包装。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海运或陆运)并具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完好安全的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和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标的产品锈蚀、损坏或丢失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2 乙方应在每件标的产品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明确注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切勿受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进口机器符合国际法规相关标示,以进口产品外箱标示为标准。)6.3 符合甲方对产品包装的其他特殊要求:。7 .装
14、运标志7.1 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装运标志;(4)目的地;(5)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6)毛重/净重;(7)尺寸(长_宽_高,以厘米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7.2 如果标的产品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注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标的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7.3 其他:。8 .标的产品质量标准8.1执行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两者取较高标准)、国家和
15、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8.2标的产品应同时满足的甲方的如下质量标准:8.2.1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8.2.2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8.2.3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完整无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装原厂的。8.2.4其他:。8.3乙方须同时提供份标的产品检测报告、标的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标的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进口产品或产品中包含进口部件的还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报关资料及商检证明的原件一份,及中文说明一份),以上资料详见附件4。9 .标的产品验收与质量保证9.1 一次验收:标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派员参加一次验收(甲方亦可根据需要委派第三方共同参与验收),若一次验收时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48小时内采取补足、更换或其他另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由此造成交货期限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超出约定数量的,甲方有权拒收。9.2 二次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