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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查询记录可以吗?案例回放某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以查询记录截图为准)。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又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到有关违法违规记录,并在有效期内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投标。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A供应商没有提供查询日期为由按无效投标处理。A供应商不服,对此提出质疑。问题引出1 .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吗?2 .评审委员会能够以提供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不符合要求为由,认定供应商无效投标吗?专家点评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的基
2、本原则之一。目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日益优化,采购人愈发重视供应商信用,它关乎到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已成为不少采购文件的“标配”。但是,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真的合法吗?对此,某大型招标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以下简称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即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
3、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有些项目几百个供应商参加,也必须按规定办,不能要求供应商自己提供其信用信息。”这位负责人说。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也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问题2,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自己提供信用信息不合法,那么,评标委员会以其提供的信用信息未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为由,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更是不妥。根据财库(2016)125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
4、的使用规则等内容。既然供应商的信用查询记录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那么,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时点等相关内容,也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来操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尽职尽责,不可将自己应履行的责任转嫁到供应商身上。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二、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中国政府米购网(WWW)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
5、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三)信用记录的使用。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
6、良信用记录。2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3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4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