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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调研报告一、近年来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情况(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影响。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因为法定程序上从受、立案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直到报捕、移诉,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只是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二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部分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只能按一般程序对多数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办理,其中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
2、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公安机关对包括轻伤害案件和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只有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权而无案件处理权,据统计,此类案件我市每年有5565起,2013年前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据宽严相济政策都进行了消化处理,现在全部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二)废止劳教措施的影响。劳教措施的废止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渠道。原来构成犯罪不符合行政处罚但是符合劳教条件可以作劳教处理的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现在不得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据统计,此类案件每年有4555起。受上述两个原因的制约,导致公安机关报捕、移诉案件的数量激增,无形中也加大了检察机关侦察监督部门和
3、公诉部门以及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压力,客观上来说,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效率,未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三)办案信息化的影响。公安机关网上办案的要求已使办理案件无弹性操作的空间。随着案事件信息系统的运用,公安机关所有案件一律在网上流转,基本上杜绝了案件网外办理的可能性,法律运用的空间已压缩到最低最小限度,公安机关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刑事案件办理,否则即为违规办案。这样的现状和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公安机关只能按一般程序对多数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办理。二、近年来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立法不够完善。从目前的立法层面看,仅有最高检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基于意见分布主体的局限
4、性,快速办理的机制主要在检察院推行而难以在公安机关、法院全程推进。因此,仅有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快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诉讼全程的快速办理。(二)执法理念不一致。虽然检察机关2011年1月29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但是最高院、公安部却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与之衔接,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与其他执法机关不一致,这势必会影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效果。(三)考评机制不科学。当前,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法院部门,对案件的考评机制都有不符合实际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要求对刑事强制措施、公诉、判决合理调整和运用,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的
5、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不科学的考评标准制约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正常运行。现行的考评办法一般都强调提高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并设置了考评减分标准,这样基层公检法因为担心考评成绩受影响,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比如:公安机关对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考评,逮捕本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报捕是公安机关对案件办理的一种手段,而批不批捕是检察机关的业务范畴,但由于各自考评规则的冲突,直接影响各自考评的结果。又如:公安机关对已诉讼甚至已判决案件的考评,其评判标准和功能甚至超越了检、法部门对案件的判断和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
6、制约与监督,检、法部门已诉讼、已判决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评为劣质甚至零分案件,这种评判的不同标准造成结论相悖的现状。(四)办案程序不统一。经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在全国各地都有试点,各个地方、各级公检法部门相继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出台了不少相关规定。比如背景调查、刑事和解、暂缓起诉、诉前考察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因法律界定不清、各地做法不一而常常遭遇尴尬,比如:就公安机关来讲,在行得通的做法一旦进行执法检查时,遇到其他县市的民警阅卷检查就会成为不合格的案件;在行得通的做法一旦进行执法检查时,遇到公安机关以外的民警阅卷检查时极有可能成为全省通报的劣质案件,从而影响
7、对公安整体执法工作的评判。(五)办案人员不专业。由于办案人员个体掌握刑事法律知识和政策的程度不尽相同,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不一定能够完全到位,存在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错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政策的情况,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过程中往往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也相应会减弱,这样容易出现执法上的偏差,影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效果。(六)当事人员不理解。公安机关与检、法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最大不同是办案人员要直接面对调查对象,特别是案件当事双方,现在的执法状况是案件当事人的不理解现象从原来的案情复杂、重大向简单案件发展,往往是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和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越容易利用媒
8、体炒作或无理上访,特别是受害方无理上访、告状的现象突出,而各级政府受到上访等压力后或多或少地将压力转向执法机关,特别是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受到的压力和冲击最大,有时疲于应付,只好采取原本不用采取或不应采取的措施,直接影响到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建议(一)制定办案规定,规范制度运行。公检法等部门要自上而下共同参与,积极探索和研究各自办案的法律规定,以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为基础,以各地已经出台运行的规定为参考,结合实际设计一个环环相扣,联系紧密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规定,在全范围内形成协调一致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如有可能,最好建议从省一级进行规范
9、,统一标准,对全省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制度。(二)培训办案人员,提高法律素养。要把加强办案人员的学习培训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用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指导办案人员的执法过程;要完善学习的激励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最大限度地调动办案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办案人员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并重的司法理念,增强主动应用政策办案的意识,赢得办案效率的提升。(三)完善考评机制,适应办案要求。公检法等部门要以大局为重,既要针对本部门积极开展案件考评机制创新,又要互相协调,修改各自不合理的案件考评标准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以适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要求,从
10、根本上解决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冲突的问题。(四)建立协调机制,形成部门合力。针对公检法三部门存在的沟通协调问题,建立有效的配合机制,互相通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案件情况,共同商讨解决办法,积极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由政法委组织的督促检查,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效果,使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更符合公正、合法、高效的要求。(五)加大保障机制,突出职能作用。根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政法部门要建立一系列保障机制,积极整合办案资源,积极培养和选派思想素质过硬,办案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承办案件,同时在办案设备、车辆、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使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一路通畅。(六)发挥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果。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在探索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因此加强监督势在必行。要严格各种审批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办案流程每个环节上的执法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重大执法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