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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与性清水江文书中的票a美国著名妇女史学家曼素恩1987年发表的从宗族、阶级和社区结构来看清代寡妇一文,集中讨论了中国的亲属关系、社会等级和地方性是如何构建起一个相互作用的结构,正是这一结构促成了地方对于中央政府表彰寡妇守节政策的积极回应。曼素恩特别指出,对“贞节”观念与“守寡”行为的分析应该注意不同阶级与地区的差异,这一点对笔者深有启发。但是,受史料的限制一曼素恩所使用的材料仍然主要集中于社会中上层人士,至少是地方精英的叙述哪怕是地方志,它们的编撰者也毫无疑问是地方精英,曼素恩注意到了阶级与区域的差异,但她对这些差异的探索相当有限。1在曼素恩之后,中国国内史学界对于“寡妇”的研究多有推进,
2、尤其利用地方史志资料、司法部门相关档案和文学作品所展开的研究,将曼素恩提出的研究框架大大细化,并且进一步地方化。民间文书的整理发掘也为“寡妇”研究提供了新的可能,比如刘进宝利用敦煌文书中“寡妇阿龙牒”所展开的研究2,钟晋兰利用族谱记载分析客家妇女的守志与再嫁网等。细读“清水江文书”“清水江文书”是指广泛遗存于贵州省东南部清水江流域台江、三穗、剑河、锦屏、黎平、天柱等县的以林契和地契为主体的民间性文书。,在分家(关)文书、山林田契、讼书中与“寡妇”相关的材料,为我们从中国底层社会切入,探讨贞节观和寡妇的生活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本文主要利用锦屏和天柱两县收集之“清水江文书”(文中简称“天柱文书”和“
3、锦屏文书”),尝试从财产与性两个角度,展开讨论。一、财产在寡妇研究中,寡妇的财产权(不仅仅是继承权)一直是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专门研究中国妇女财产权的美国学者白凯认为,从明代开始,“寡妇不再有权继承其丈夫的财产,而只能为丈夫的嗣子接手和监管这财产”,在法律上她有义务为丈夫立继。458寡妇如有嗣子,那父亡子承,继承关系明确。不过,如果我们同意玛杰里沃尔夫“子宫家族”(UterineFamiIy)概念的话,那么完全有理由相信母亲可以通过生育儿子、加强对儿子的教育、经营母子感情纽带和控制媳妇等努力,建立起自己的“子宫家族”,维持自己在父系家族中的地位。*Wolf,Margery,Womenandth
4、eFamilyinRuralTaiwan,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72.沃尔夫提出的“子宫家族(庭)”概念,是指一个女子出嫁后,她在婆家的地位随着生育儿子产生变化,由于中国家庭中男孩的早期教育多由母亲来承担,因此通过教育,母亲得以培养起母子的感情纽带,俟儿子成人后,母亲即可依仗儿子来扩大自己在男性统治的家庭中的影响和权力。但是为了巩固自己通过儿子获得的家庭地位,母亲又往往需要以传统的忠孝观教育儿子,维护儿子在男性中心的家庭中的统治地位。这样,这个以母亲为中心的“子宫家庭”在男性统治的家庭运作过程中既巧妙地向男权统治挑战,又巩固了男权统治的传统。玛杰里沃尔夫的研究基于
5、她上世纪60年代在台北县农村的田野调查,而我们在“清水江文书”中看到的大量由寡母,甚至寡祖母出面主持的分家课单,对“子宫家族”的概念亦可有所回应,并将这一研究的视野扩展到非汉族地区。从明代开始,对寡妇立继的限制变得空前严格。1369年,大明律中开始有明确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缠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51587根据这条律令,寡妇的好恶在嗣子的确立中不予考虑。大清律例将大明会典中有关寡妇承嗣和继承的律令悉数继承,但是实际执行情况究竟如何值得深究。白凯对宋代以来中国妇女和财产的研究亦注意到,到清代“这一对寡妇权利的严格限制却被一个新的
6、不断强化的寡妇贞节崇拜倾向而无意抵消了,官员们事实上常常超出法律来奖励守贞的寡妇。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官员否决寡妇的爱继而强迫她选择应继(除非她的所选昭穆不当)”45860。所以,虽然明清两朝的法律都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6195但是到了清代,寡妇在立嗣上开始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寡母在家族中的地位因为“守贞”的提倡而得到提升。中华民国成立后,在民法典尚未颁布前,前清的民事律法依然有效。直到上世纪30年代,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等相继制订颁布后,寡妇的财产继承权才在法律层面得到了保障,不仅明确了配偶一不论男女均
7、有继承权,而且规定了夫妻对于本人财产各有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收益权。78095但是,中华民国时期,在清水江地区这样的边远乡镇农村,民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施却是值得怀疑的。从“清水江文书”中我们至少可以分析寡妇对于夫家财产的以下几种权力,虽然这些权力极有可能并不是对所有寡妇都有效力。(一)继承权。正如高永平在中国传统财产继承背后的文化逻辑一文中所强调的,中国家族财产继承中有“家系主义的传统:中国传统的家产代际传承有时有明确的让渡行为,有时却没有,在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里,父子之间的家产传递常常并没有明确的让渡行为。8下引这份“民国十九年六月十日杨门龙氏爱蕊等分关合同”相当珍贵,它不仅让我们看到民国
8、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祖孙三代分家析产的实际操作过程,还可以让我们在“家系主义”的传统之下重新讨论寡妇的继承权问题:分关合同字人孀妇杨门龙氏爱蕊,情因先年嫁与配杨政蔚为妻,而丈夫云亡,生育有女无男,亦分本房杨政炳第三子名唤通海为继男,承桃宗枝,娶媳刘氏,所生一男安名光照,为孙男。该刘媳妇殁于民国十八年亡故,迨至民国十九年再娶媳龙氏,尚未生育。该后龙氏媳妇向与孙男光照同居,因不大睦,家道微艰,切思可治,得我在日,将分各间二居,各爨二烟,请凭族戚等,一切产业,田园、山墙、地土、杉木、屋宇作二股均派,各自拈阉,各管各业。其余龙氏媳妇恐后所生有男女,在龙氏媳妇股内,一子一分,莫占光照孙男股数。倘有无育,光
9、照孙男按常料理,龙氏为亲母,尽孝。剩下今我爱蕊养膳之田,日后纵老报恩用余,仍是二股均派。今依凭我分派之后,未得袒遍之理,继男听其继男吩咐,三面心甘情愿,日后不得翻悔异言。今尤有凭,立有分关合同,各有一纸为据,执照是实。9248这是一场由寡祖母主持的分家活动,因续弦的儿媳与孙子不睦,祖母将家产一分为二,以免日后孙子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有意思的是,这场分家的主持者是寡妇,丈夫死后,她在本房的侄子中立了嗣子,但显然家产仍然牢牢地握于自己手中。而且,在分家时,这名嗣子虽然健在,但至少从分关文书完全看不到这个儿子的作为,可见寡祖母在家族事务中的权威。龙爱蕊一这个寡祖母在家族中的地位,很好地回应了日本学者滋
10、贺秀三有关中国家族法的研究。滋贺认为,如果亡夫没有亲生儿子或其他继承人,妻子只要不再婚,那么“丈夫所有的财产权以及为夫妻双方选立养子的权利,可以全部转交至寡妇。任何人都不可侵犯寡妇的这一权利TIO423。夫马进认为,滋贺的结论过于乐观,而将其修正为“至少,所谓寡妇的立嗣权不受任何人的侵犯,或是寡妇享有的立嗣权已被确立为法律原则的观点,在明清时期或是在明末清初的诉讼案例中没有得到根本的体现在“龙爱蕊分家”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强势的寡妇形象,她不仅拥有“立嗣权”,而且拥有夫家财产的“继承权”。(二)处置权。上引案例中寡妇龙爱蕊对夫家财产的处置权亦显而易见,在“清水江文书”中最常见的卖田、
11、卖山、卖树的买卖契约中寡妇对家产的“处置权”有更多体现,她们常常以卖主的身份出现,比如下引这份嘉庆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文斗寨的龙老美和兄嫂姜美凤二人共同订立的典田契约:立典田约人文斗寨龙老美同姜氏美凤妻叔二人为因家中缺少费用,自己问到情愿将到补新田中上节大小田二圻当面凭中出典。在嘉庆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叔嫂二人再次一起卖地。1266-72这份文书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妻叔二人”的措辞,而不是我们习惯使用的“叔嫂二人”,可以看出在这一典卖活动中寡嫂是起主要作用的一方。除叔嫂外,更多见的情况恐怕还是“母子”作为买卖一方主体的契约,这在“清水江文书”中非常多见,可见寡母有权参与这些商业行为
12、,寡妇拥有处置财产的权力。这类情况从清朝到民国时期的“清水江文书”中都能见到,比如在“锦屏文书”中保存有乾隆三十二年闰七月二十八日的“姜番保母子卖杉木地土契”138、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初八日的“姜祖银弟兄母子断卖杉木并栽手字”和民国二十一年二月初五,“姜氏清花母子顺旺朝旺弟兄立断卖田字T4247,84等等。除,母子”外,还有“祖母”与“孙子”一起订立的卖契,比如这份立于1943年12月14日的“姜锦寿奶孙等断卖地基字”:立断卖地基字人本房姜氏义交孙鹤寿、锦寿奶孙为因缺少洋用无处所出,自己请中将到地名即在本名之坐屋大门口坝下之地基一间等卖断。15430从上述卖契可见寡祖母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力。而且,
13、寡妇不一定非得和儿子或孙子一起才能实施这些经济行为,在下引这份乾隆四十三年高醴镇优洞村的卖田契中,卖主就只有寡妇罗三妹一人:立典田契约人乔问寨陆门罗氏三妹,因为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得出,愿将自己忿上田,坐落地名登都田壹圻收禾肆拾稿,要行出典先尽本寨,无人承顶,自己上门问到圭叶溪刘高承典为业,当日凭中言定,贾钱银贰两整,其银当日交足。154“天柱文书”中类似文书数量亦很多,除了常见的买卖契约外,还能看到寡妇对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比如下引这份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初三日寡妇蒋杨妹与婢子蒋景孝之间地基田土交换合同:立合同再派地基、田土人蒋氏杨妹、姓景孝等,情因先年祖人分落,不便居坐,特请亲友吴祖潮等相议品评地
14、方,杨妹母子等将(身少)禾田派与景孝等耕管,任凭动土监造,景孝叔连自愿将大门角小园一润连屋场田在内,任凭杨氏母子日后监造,各管各业,壹概均匀,并无压逼等情,实系两相情愿。自汴之后,不得翻悔。倘有此情,任从公论。口说无凭,立派屋场字为据。16116在这类文书中所呈现的寡妇经济活动,也许可以引发我们进一步讨论以往的一些结论,比如张佩国在对江南乡村妇女财产权的研究中曾指出的,“寡妇即便在某些场合有一定的田产处置权,也仍受到宗族成员的重重限制。”17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在1930年出版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的记载,在江苏江北各县,“凡嫦妇绝卖田亩,除出卖人于契内著名签押外,另须相当之亲族,以见卖人
15、地位同在契内列名画押。缘孀妇单独卖田,族人横加干涉,易生纠葛,买不上肯轻予买卖,于买卖上颇有窒碍。倘有相当之亲族出名见卖,一切纷争可以解除,庶可保交易上之安全。T8183-184但“清水江文书”中频繁出现的寡妇卖主显然与上述两项在江南的研究与调查不相吻合,“清水江文书”给我们重新讨论清朝和民国时期寡妇财产权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从目前所见文书来看,至少可以说清水江地区的情况与民国的统治中心江苏省,存在相当差异,这也再次证明了曼素恩特别强调的寡妇研究中使用“地方性”史料的重要性。(三)分配权。除买卖契约外,“清水江文书”还保留有大量的“分家书”、“分关书”,这些分家文书亦频现“寡母”的身影。比如下引
16、这份1930年11月5日“邓氏大妹与子胡国徐、胡国眸、胡国舟等兄弟五人分关合约字”:立分关合约字人邓氏大妹,生育五子,长国锌,次国眸,三国舟,四国祥,五国瑞。铿、眸、舟三子教读婚配,次第成立,惟祥、瑞二子尚未娶配。氏今年迈五旬,且以家务纷纭,难以维持,爰得请凭族戚等将祖遗之田地、山场、什物、牲畜各项,先将孔桥边大田壹坛,左下坝祠堂田下三圻,右下坝启模田坎上一连贰圻,佑坝贡架大田左边三圻;又管举田坎上壹圻:又屋对门竹山壹团,除与氏养膳资用,百年归世仍作五股平分。又佑坝左冲光求田中间壹蚯;又贡莱大田大路左右田各壹圻,此三班除与祥、瑞娶室资用,其余既作五股均分,颁仁、义、礼、智、信五字阉定订关。自分之后,公事公办,私事私理,毋得争长竞短,相亲相爱,勿伤手足之雅,克勤克俭,大恢宗祖之基,是所嘱望。19294从这份“分关”文书可以看出,寡母主持了这场分家,分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