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053414 上传时间:2024-03-2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通知(粤经信技术函(2015)1899号)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性质。本

2、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下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对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本办法提供贷款后,所产生的贷款本金净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资金管理。管理模式。风险补偿资金采取受托运作、专户管理方式,由代管理机构在各存款银行开设预算单位账户,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监管。在确保风险补偿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兼顾资金的收益性,与存款银行协定资金存放形式、利息计算方法。资金规模。风险补偿资金本金共L2亿元,其中省财政出资6000万元,市财政出资6000万元,产生的利息滚存增加市财政本金。资金规模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3、。资金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仅限用于符合本办法的贷款本金净损失补偿及资金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从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利息总额。管理费用分为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基本管理费每年30万元;设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绩效目标,年度放贷金额为风险补偿本金的5倍及以上,可计提绩效管理费,按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计算。资金清算。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终止,账户存款利息、管理费用结算后,风险补偿资金一次性原路退还财政。第四条管理部门。(一)管理机构。成立“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

4、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茂名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代管理机构(简称“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二)主要职责O1.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修订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撤销;审议批准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审议确定存款银行和存款额度;审议其他需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事项;监督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2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

5、位开展风险补偿资金工作;初步审议存款银行和存款额度;初步审议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监督指导代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协调解决风险补偿资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每年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3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划拨、资金补充及资金管理费用的划拨,共同做好专户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审定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的重要事项。4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协调银行、融资担保及保险机构的合作关系。推动转贷资金、政银保业务与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对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5 .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分行负责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

6、款投放等工作,协助有关业务单位开展征信调查工作。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负责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相关贷款业务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7 ,代管理机构负责规范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业务工作;建设和维护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统一增信分险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建立和管理重点企业数据库,及时对合作银行报备的贷款项目、不良贷款项目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统计;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情况进行监管、考评;组织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申报、评审等工作;宣传推广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及时反馈和书面汇报运营中发现的问题;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

7、账户管理情况。第五条合作对象。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具有融资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银行。在本市设点、经营规范、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相关合作协议的各商业银行,在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期限内均可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计划,申请成为合作银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制定或完善与本办法相关的内控制度,建账立档,防范风险;配合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接受代管理机构对于风险补偿资金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考核;积极、尽责、自主开展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不良贷款项目追偿情况,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每季度向代管理

8、机构书面报告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开展情况。合作机构。在本市设点、经营规范、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相关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具有融资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在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期限内均可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计划,申请成为合作担保、保险机构,按三方分险原则,与银行合作开展风险补偿资金增信的银行贷款担保、保证保险业务。分担比例。风险补偿资金增信的贷款项目可采用“政府+银行”、“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和“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三种模式。三种合作模式,风险补偿资金均只按本办法第九条补偿标准分担固定补偿比例和限额。政银担、政银保的贷款,在风险补偿资金已分担比例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合作机构分担比例遵从市场化

9、原则,根据具体业务和风险程度,商定双方分担的比例。合作机构直接向借款企业按担保额不超过K年化费率收取担保费。合作保险机构按照茂名市“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茂金规2023)2号)的规定享受1%保费补助的保证贷款,符合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增信支持范围。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对产业集群、产业链、商圈等中小微企业集聚群体提供批量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提供增信支持。存款额度。首年度风险补偿资金存款银行和存款额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竞争性分配资金原则,拟定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计划及方案;此后的风险补偿资金存款银行和存款额度,由代管理机构定期进行

10、绩效评价,选取得分前4名的合作银行为存款银行并重新拟定额度。存款银行和存款额度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调整。第六条支持对象。(一)支持企业范围。在本市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均可直接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合作银行按本银行的企业贷款审批程序自行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调查和审批,并依法与申请企业、或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合同、担保或保证保险合同等,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二)重点支持企业。主要包括:专精特新

11、“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库企业、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战略性产业集群内制造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政府性基金投资企业、产业转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企业等。代管理机构建立重点企业数据库,动态更新重点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补偿原则。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原则;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银行贷款本金净损失的资金组成,按省、市两级财政资金1:1的比例执行。第八条补偿条件。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项目已向代管理机构备案,形成不良贷款项目后及时向代管理机构备

12、案,且没有享受市内其他政府部门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政策。(二)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资金增信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到期如需续贷,须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转贷手续的,有且只有一次。(三)每年放贷金额为规定基数的5倍及以上。首次申请补偿,放贷金额须达到10倍及以上。开设专户存款的合作银行以存放资金为基数计算。其他合作银行,以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四)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五)合作银行对不良贷款已采取追讨、清收、仲裁、诉讼、或合作机构分担代偿等所有措施进行追索,追偿清算已终结并向代管理机构备案,且终结

13、时间在1年内。第九条补偿标准。(一)补偿比例。当出现不良贷款并满足风险补偿条件时,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贷款本金净损失比例如下:1.一般支持企业的抵质押贷款按20%,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偿;2 .一般支持企业的无抵质押贷款按30%,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偿;3 .重点支持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数据库企业)的抵质押贷款按40%,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偿;4 .重点支持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数据库企业)的无抵质押贷款按50%,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偿。(二)补偿额度。风险补偿资金全市合计年度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如审定的补偿总额超出最高额度,由申请合作银行按申请比例分享额度。

14、(三)补偿流程。代管理机构每年发布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项目申报通知;合作银行据实向代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附上全流程佐证材料;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等流程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风险补偿资金,资金仅限用于增加银行信贷风险拨备金。第十条风险控制。(一)合作银行备案的贷款年度不良率超过3%时,暂停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备案。待贷款年度不良率降至3%以内时,再恢复办理不良贷款项目备案。(二)3年内,风险补偿资金累计补偿总额达到本金的20%时,暂停所有业务,并对整体运营情况复盘研究,重新制定或调整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再重启业务。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管理机构运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代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茂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及发布实施方案。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应具体情况需要修订完善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审议修订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茂工信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