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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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运输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前言物流业将运输、仓储、货运代理、联运、制造、贸易和信息等产业融合在一起。其中,运输是物流的关键环节之一,物流与运输融合形成物流运输行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公路运输以其适应性强、机动灵活、快速直达的优势,在物流运输行业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与物流运输行业的深入融合,市场涌现了无车承运、网络货运等新的经营模式,其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有效促进了资源整合能力,推动物流运输行业转型升级。与此同时,“零、散、小、弱”的运输基本形态仍未改变,个体司机占比高,物流运输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链条断裂等

2、难题仍制约其进一步发展。为有效降低税负,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等政策回应纳税人呼声、解决行业痛点,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物流运输行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顽疾。部分物流运输企业选择外购发票或申请财政返还的方式降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从而引发了偷逃税及虚开风险,牵连范围广,影响大。2023年又爆发多起通过虚开油、气发票、ETe发票等方式对外虚开运费发票案件。此外,网络货运、无船承运等新兴业态亦爆发出虚开大案,风险传到至下游数以万计企业,引发行业震动。物流运输行业亟需加强税务合规,以防税务风险。华税团队基于对物流运输行业的深入观察,编写了本物

3、流运输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o此报告通过分析总结物流运输行业发展情况,观察其税收政策及监管动向,聚焦2023年物流运输行业涉税行政与刑事典型案件,探讨物流运输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在前述基础上归纳总结物流运输行业主要涉税风险类型并提出抗辩要点,希冀为物流运输行业的税务合规建设贡献力量。本报告共分八节,全文约二万六千余字。目录一、2023年物流运输行业发展概况二、2023年物流运输行.业的税收政策与监管趋势三、2023年物流运输行业涉税典型案件观察四、物流运输行业涉税风险成因探讨五、物流运输行业主要涉税风险类型归纳六、物流运输行业涉税行政风险应对要点及实案分享七、物流运输行业虚开刑事案件辩护要

4、点及实案解析八、2024年物流运输行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一、2023年物流运输行业发展概况(一)我国物流运输行业的现状据交通部数据统计,从我国货物运输总量来看,截止到2023年11月累计货物运输量超过500亿吨。2020年受疫情影响,1-11月我国累计货物运输量为421.42亿吨;2021年ITl月我国累计货物运输量为477.63万吨;2022年1-11月我国累计货物运输量为463.31万吨;2023年1-11月我国累计货物运输量为500.17万吨,同比上升8%,比2020年同比上升18.8%。由此可见,三年疫情后,我国物流运输呈现向好趋势。2020年ITl月-2023年ITl月我国货物运输量从

5、我国货运量结构来看,公路货运在我国交通运输体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一方面由于工业化井喷式发展大大刺激了大宗商品的运输需求,而公路货运灵活性及可通达性较高,在煤炭等大宗商品运输具相较于水运、铁路及民航等方式具有优势,承担了较大的份额;另一方面,货运经营者灵活较大、物流枢纽的完善建设等也为公路货运发展提供了条件。2023年公路运输承担了国内74%的货物运输量,据交通部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11月,我国公路货运量为369.03亿吨,同比上升8.9%。(二)我国物流运输行业的特点1、“零、散、小、弱”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物流运输行业的货运经营者主要包括货主、货运代理公司、网络货运平台、物流运输公司、车队、

6、个体司机、船东等。在公路货运方面,据统计,我国近87*的公路运输主体拥有的车辆数在10辆以下,并且有92%是个体户,其“零、散、小、弱”的特点仍然较为突出。这既影响了物流运输行业整体实力的提升,也降低了物流运输的运转效率。实践中,尽管大票零担或整车货主更倾向寻找货代或者物流运输企业,但因大部分货代、物流运输企业不具有自有车辆,承接到业务后将运输业务层层转包,运输业务实际上仍由个体司机完成。2、运输成本高企仍然是行业痛点近年来,国家出台各项政策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运输行业“降本增效”,但运输成本偏高一直困扰物流运输行业的持续发展。一方面,我国当前大部分物流运输企业税费负担较重,进项

7、抵扣不足,与其他行业相比物流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路桥费、燃油费占运输成本比例较高,行业利润率普遍较低。此外,“零、散、小、弱”的特点决定了小型运输企业和个体司机普遍存在货难找、运费难结等现状,导致市场上呈现了恶意低价竞争模式,造成利润严重缩水。(三)我国物流运输行业的经营模式1、传统物流运输经营模式(1)挂靠经营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个体司机从事运输没有太多限制,很多个人仅凭一辆车和一本驾驶证就涌入了运输行业。直到在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道路运输条例,其要求运输业务经营者从事运输业务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对大部分个体司机而言,取得相应资质较难,于是个体司机将车辆挂靠

8、在具有经营资质的物流运输公司。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业务模式是:由物流运输公司即被挂靠人承接运输业务,但实际从事运输业务的仍然是个体司机。(2)直营除了挂靠经营外,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物流运输企业,能够自建车队,满足自身运输需要的同时承接额外的运输业务。相比于挂靠经营而言,直营的优势在于管理效率较高,但也需要承担司机工资、社保等成本。(3)转包经营前已述及,我国物流运输行业涵盖了大量的个体司机,其是物流运输的主力。因此,一些运输企业承揽到运输业务后,因运力不足等原因,将运输业务层层转包给个体司机也是物流运输行业较为常见的经营模式。2、新型物流运输经营模式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推动“互

9、联网”+行动的发展,不断推动物流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物流运输行业的“降本增效”,涌现了无车承运人等新的经营模式。无车承运人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能够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推动物流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受到了市场的欢迎。在经过前期无车承运的发展,现已将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平台”)o由无车承运人/网络货运平台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四)我国物流运输行业的相关政策沿革“营改增”以前,我国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

10、税。陆路、水路和航空运输服务以营业额乘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无法进行抵扣,导致重复征税,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故自2012年起,我国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后,2014年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税改后,小规模纳税人仍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虽然税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因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事实上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然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虽经过多轮减负,目前以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小于6%的税率增长额,且在运输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个体司机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难度大,

11、可以抵扣的进项范围小,运输企业的税负确有所上升。同时,互联网技术与物流运输行业深度融合,出现了前述无车承运、网络货运平台等新物流运输模式,其亦面临税负高、责任风险不清问题。基于此,国家为进一步降低物流运输行业的税负,理清各方法律责任,出台了各项政策以促进其规范发展。政策名称相关政策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运输服务三方结构: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开展道

12、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明确无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即“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其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规定无车承运试点范围、试点企业条件、试点内容,要求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256号)确定283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明确运行监测内容,对运单数据与实际承运车辆运行轨迹数据等进行比对,与税务部门做好信息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

13、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明确成品油、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抵扣: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688号)总结无车承运试点工作成效,新增资金流水单技术规范,要求细化无车承

14、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降低无车承运人税收负担。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明确满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现已失效明确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可以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考核合格的229家试点企业延续试点期1年,在无车承运人运单的基础上,增补资金流水单。235

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539号)规范个体运输业户经营许可,要求推动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个体运输业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代个体运输业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协助税务部门加强运输业务真实性核验,有效降低试点企业税负。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无车承运人试点综合监测评估情况的通报(交办运函(2018)1398号)对试点企业监测评估信息进行通报,强调试点企业及时上传无车承运运输单据及相应的资金流水单,确保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一致,运输具有真实性。再次要求解决个体运输业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推进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无车承运转变为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三年期的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o在总结其工作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U暂行办法扩大范围,经营者都可申请“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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