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氏集团海洋肽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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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海氏集团海洋肽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建设单位: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单位: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表一项目基本情况-1-表二工程建设内容-6-表三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置和排放-18-表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23-表五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27-表六验收监测内容-29-表七验收监测结果-30-表八验收监测结论-35-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实际平面布置图附图3:项目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附图4:项目外环境关系图附件:附件1: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附件2:浙江省工业企业

2、“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发票附件4:油烟净化器环境认证证书附件5:验收监测报告(杭州伊美源)附件6:验收检测报告(绍兴中测)附件7:排污权交易合同附件8:总量终结联系单附件9:验收意见附件10:其他说明事项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表一建设项目名称浙江海氏集团海洋肽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性质新建建设地点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星马社区新港工业区主要产品名称海洋肽、小麦低聚肽、玉米低聚肽、水产类产品、包装纸箱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肽产品420t/a、加工水产品5OO5t/a、加工瓦楞纸

3、3000ta实际生产能力生产肽产品416.5Va、加工水产品945.6t/a、加工瓦楞纸1816ta建设项目环评时间2016年8月开工建设时间2017年1月调试时间2017年12月验收现场监测时间2018年910月环评报告表审批部门舟山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报告表编制单位浙江舟环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设计单位上海爱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凯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施工单位上海爱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凯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总概算10000万元环保投资总概算324.5万元3.25%实际总概算9650万元环保投资251.7万元2.61%验收监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

4、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订;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5、4号,国家环保部),2017年U月20日起施行;8、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9、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10、浙江海氏集团海洋肽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浙江舟环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1、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编号:2016-071号,舟山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1月15日);12、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编号:2016

6、-071号,舟山市环境保护局,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5日)。表l2b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污染物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kgh)标准值(无量纲)氨154.9!硫化氢150.33/三甲胺150.54/臭气浓度15/20(X)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一、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气项目排放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的二级标准;具体指标见表1- 1。氨机房氨气和污水处理设施臭气排放 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二级标准,具体指 标见表1-2。污染物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 (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

7、放监 控浓度限值 (mgm3)排气筒高度(m)1520粉尘1203.55.91.0表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控制项目单位一级二级三级新改扩 建现有新改扩 建现有氨mgm31.01.5245硫化氢mgm30.030.060.10.320.6三甲胺mgm30.050.080.150.450.8臭气浓 度无量纲1020306070表l-2a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具体指标见表1-3。表13饮食业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6075

8、852、废水项目废水纳入园区污水管网,纳管水质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废水排入污水管网后最终排入岛北污水处理厂,根据环评,岛北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该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底完成提标改造,目前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45。表14项目污水排放标准限值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最高允许浓度项目名称单位最高允许浓度1PH无量纲6.59.55总磷mg/L82悬浮物mg

9、/L4006动植物油mg/LI(X)3CODmg/L5(X)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204氨氮*mg/L35/注:*氨氮指标执行DB33/887-2013标准,其他指标均执行GB/T31962-2015B笔表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词F级。项目主要污场上物及指标彳直PHCODBODSSNH3-NTP一级A标准6950mgL1Omg/L1Omg/L5mg/LSO2ftNOx烟尘(包括烟尘和粉尘)、VOC(乙静)。项目实际总量控制污染物为CoDC、NH3-N、粉尘和VoC(乙醵)。根据工程分析,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见表1-7。表1-7项目实际排放总量总量控制

10、指标环评预测排放总量(Ua)实际排放总量(Ua)达产排放Mft(ta)目前已购买量(Ua)需新增购买量(Va)CODcr4.786.369.1254.334.795NH?-N().800.640.9130.70.213SO24.11004.11/NOx6.61006.61/粉尘1.290.4000.403/VOC0.620.1170.193/项目取消了锅炉建设,SCh和NOX实际排放量变为0;虽岛北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但因企业未实现污水回用,导致全年增加CoDa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评要求;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均未超过环评计算值。因项目水产品生产线未达到设计产能,为不影响企业后期生产,建议企业按

11、达产规模新购买总量指标,需新增购买量为CODc.795ta、NH3-N0.213tao企业已于2019年4月9日在舟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签订舟山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合同号20192330900001),获得所需总量指标,排污权交易合同和终结联系单见附件7和8o表二工程建设内容:一、项目建设过程简述2016年9月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舟环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浙江海氏集团海洋肽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属于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于2016年11月15日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2016-071号),同日舟山市环境保护局予以受理备案。2016

12、年12月项目开始在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舟山船舶管业分公司厂区基础上进行改造建设(原项目若存在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则由本项目业主单位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监测、治理),包装纸箱生产线、水产品加工生产线、海洋肽生产线分别于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分期投运,项目于2018年6月全部调试完成并投入运行。2018年8月7日,因污水处理站调节池自动泵故障,项目污水从废弃雨水沟溢出,溢流至河道导致受纳水体污染。事后,企业立即对水泵进行了更换,封堵了废弃雨水沟,并加强了企业环保管理。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对企业实施了处罚(舟环罚决字2018ll号),企业于2018年11月缴纳了罚款。除上述违法行为

13、处罚外,本项目在环评备案后至试运行过程中无其他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项目设计单位为设计单位为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土建施工单位为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为上海爱笛实业有限公司(污水站)和上海凯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除臭设备)。2018年9月,建设单位委托我公司对浙江海氏集团海洋肽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二、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位于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占地面积37084m2,建筑面积31863.39m?,实际投资9650万元。建设单位对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有厂房及辅助用房进行改造,主要设3个主生产厂房、办公楼、食堂、科研楼、氨机房等,项目中心经度12213ULO8”、纬度30o0456.00主要建设内容及变化情况见表2-1。本次统计了企业79月份生产情况,并以此推算主要原辅材料年化消耗量和产品年化产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生产生物肽416.53其中海洋肽2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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