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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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进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充分发挥学院办学优势,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企资源互补、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和国务院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校企交流,推进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合作的高效规范管理,结合我

2、院建设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企合作是指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产学研用结合、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的合作。第三条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企合作以学院为主导,以各系部和合作企业为主体。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管理。各系部是校企合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本系部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与总结。1.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成员: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相关系部负责人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全院校企合作工

3、作,对各系承办项目的内容和合作企业资质进行审核;督促承办项目系部严格落实合同条款,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每学期末汇总各系校企合作项目的履行及成效情况。校企合作办公室成员:主任:成员:第三章合作条件与内容第五条校企合作的企业须是依法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社会信用、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法人单位。第六条校企合作的主要类型包括联合人才培养、合作开展产学研用项目、共同进行社会服务等。第四章合作项目管理第七条不涉及校企间经济往来,不需要学院投入资金的校企合作项目、校外实训基地、实习合作项目,应签署校企合作协议、校外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协议、实习合作协议(以下均简称协议)。学院授权承办系部负责人签

4、署协议,按照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生效后的协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第八条涉及系统性人才培养、专业共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校企合作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并签署校企合作协议或合同。生效后的协议或合同应在IO个工作日内送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1.项目立项审批(1)项目承办系部应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4),各业务职能部门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对申请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教务处负责联合培养人才类型校企合作立项申请的审核。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对合作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其它业务分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校企合作立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2)各系部应将立项申请

5、书呈送业务分管领导、校企合作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项目类型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2.协议或合同签署(1)校企合作项目立项获批后,应与合作企业订立协议或合同。(2)协议或合同的签订严格履行合同会签单。第九条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一)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二)各系部负责承办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合同相关规定。每学期末,各系部应将本学期的协议或合同履行情况填入校企合作合同履约情况表,并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三)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督促系部严格落实协议或合同条款,配合系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解决协议或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FI)纪检监察室有权依法组织

6、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经费及资产管理(一)经批准的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经济往来的,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二)合作企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做好后续管理。第五章合作项目总结第十一条各系部每学期末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履行及成效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到校企合作办公室。总结内容包括资源使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培养、技术服务、职业培训、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第六章合作项目收益第十二条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收益的,参照学院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执行。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奖励及收益,均须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设立小金库。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与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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