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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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柴桑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部署,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扶(2021)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

2、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中央、省、市各级安排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严格按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产业直补资金补助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局重新制定;跨省就业一次交通补助、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具体补助标准按人社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第四条区级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资金使用精准、项目安排精准等原则,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脱贫人口。第五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和垫资;大中

3、型基本建设项目;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主要用于脱贫群众发展生产,增加脱贫人口收入。对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自我发展产业给予产业直补;用于支持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发展生产,对小额信贷实行贴息等。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2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

4、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人社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继续对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就读深圳技师学院“九江帮扶班”给予学费补助。3 .项目管理费、宣传推广经费及培训经费。4 .培育和壮大各村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各村特色产业后续长期发展,支持特色种养业全产业链发展,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必要的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

5、物流设施建设。支持有农业人口的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5 .支持区级农产品销售平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6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路灯(指照明需求)、公厕、绿化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7 .实施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项目。8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第六条年度衔接资金分配方法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法分配资金应考虑脱贫人口、易返贫人口、易致贫人口等相关人群数量、收入

6、及脱贫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四类”村(经济薄弱村、红色资源村、传统古村落村、生态文明村)、当年受灾情况和上年度综合考评情况,以及全区当年统一规划情况和项目库建设情况等方面。每年分配资金,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及考评结果等进行适当调整。第七条为提高项目安排的精准度,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选择。根据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赣乡振字(2021)1号)精神,实行区、乡两级项目库管理制度。上年10月底前建设好下年度项目库,上年11月底从中择优完成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

7、当年6月份进行一次补充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区级统筹安排的项目库项目经乡镇正式文件上报,经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实地考察论证及审核后提交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区级衔接资金项目库,各乡(镇、街道、区)应将批准的项目库在30日内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乡级项目库由乡村自行确定后,以乡镇正式文件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一)区级统筹安排的项目一是投入衔接资金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二是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雨露计划”补助、就读深圳技师学院“九江帮扶班”学费补助。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及其他就业补助等。跨省就业的一次性交通补助等就业方面的具体

8、补助标准按人社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三是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的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四是项目管理费、宣传推广经费及各类培训经费,资金安排总额不超过区级投入衔接资金的5%。其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区级统筹安排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及项目绩效评价、资产确权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其中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等费用按项目资金的0.5%列支,实行区级报帐制,费用不足部分由乡级财政解决。五是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目。(二)乡镇统筹安排的项目指投入衔接资金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直补类项目)。一是脱贫村和各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

9、村庄巩固提升项目。二是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路灯(指照明需求)、公厕、绿化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等项目,按规模给予适当补助。三是扶持产业发展项目根据规模大小进行相应扶持,优先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能人示范带动户,按项目规模给予适当补助。对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自我发展产业给予的产业直补资金。四是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目。第八条衔接资金应及时下达。项目和资金安排根据上级的资金量由区乡村振兴局提出具体分配意见,经区财政局合规性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乡村振

10、兴局将项目资金一次性下达给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设定衔接资金绩效目标,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予纳入项目库。当年财政专项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乡镇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报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并录入全国防贫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根据乡镇上报的项目,分配衔接资金和下发项目计划。乡镇按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的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录入全国防贫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第九条项目下达后,按照年度项目年度完成的原则,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尽早发挥效益。衔接资金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进行项目调整。未经

11、批准擅自调整的,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资金支持。第十条每个衔接资金项目都必须明确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监督人,并明确各自职责。每个衔接资金项目都要有乡村干部为此项目负责人,原则上该项目所在村乡镇挂点领导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每个环节的落实工作。村支部书记统筹全村所有衔接资金项目,为衔接资金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对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质量进行监督。所有衔接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第十一条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乡镇要强化衔接资金项目监管,完善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等督查制度

12、,推动乡村振兴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二条衔接资金项目资金实行谁申报、谁负责。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项目所在地乡镇要对项目进行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精准性、可行性负责,确保工程质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不含直补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留取的比例为财政投资的衔接资金资金总额的3%,验收合格后一年内项目无质量问题,拨付保证金。区级统筹实施的具体项目应从区级衔接资金项目库中科学、合理地筛选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管理,形成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乡村两级初验后,基础设施

13、类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验收,产业类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和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验收,实行区级报账制。从乡级项目库中选取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乡村两级组织验收,实行乡级报账制,乡级报账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衔接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二)衔接资金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组织实施乡级报账工作。(四)乡镇应做好项目安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区乡村振兴局要对乡级报帐制的项目抽验项目个数及资金量的20%。(五)乡镇要组织衔接资金项目监督检查,乡镇乡村振兴工作站、项目监督人要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纠

14、正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六)乡级报账制程序和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项目完工后需完善报账资料,才能报账。第十三条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赣府发(2018)17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赣发改电(2018)119号)、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精神执行。尤其对于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衔接资金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研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也可以根据

15、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扶(2021)2号)规定,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待上级出台具体政策后执行),乡镇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对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等直补资金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一卡通”发放。第十四条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库、资金分配结果、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执行结果、贴息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区、乡、村、组、项目实施点五级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管理,按照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村申报、乡审核、区核定”的申报

16、程序,村级或者乡镇需要向预算资金申请单位提供绩效目标相关信息,由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对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论证审核,确保衔接资金绩效目标科学、准确、合理。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衔接资金项目库。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实际需求,每年选择重点衔接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形式),形成绩效报告。每年绩效评价时要抽取部分以前年度项目,对其进行持续跟踪评价,重点关注衔接资金项目资金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的持续效益。绩效评价的结果依法予以公开,并作为预算申请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六条将衔接资金实施情况纳入全区乡村振兴工作考核;从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衔接资金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三个月内未启动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对乡镇分管领导和村党支部书记、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项目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未完工的及年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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