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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腾冲市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腾冲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取水户为腾冲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核定及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腾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取水户取水计划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省级审批范围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核定和下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市级审批范围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
2、受理、复核,以及全省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域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取水户取水计划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留有余地,按年度编制核定后下达。第二章取水计划及分类第五条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由年度计划取水总量、月度计划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计划类别等相关内容组成。第六条根据取水重要程度,取水户取水计划类别分指令性、指导性两类。除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户取水行为应列入取水指令性计划,其他取水列入指导性计划。(一)年许可取水量地表水io万立方米以上或年地下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备水源取水户;(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供水单位;
3、(三)从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取水的;(四)取用承压地下水的。第七条取水户确需改变取水计划类别的,可按取水许可第三章取水计划建议和核定第八条取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程序及区域年度取水总量核定,在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年底前下达取水户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大中型农业灌区的取水计划应以乡镇、农场为单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前应经灌区管理机构审核。第九条取水户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列入指导性取水户的可仅提供前三项相关内容:(一)取水计划建议表
4、;(二)有效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三)取水户当年取水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四)需要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还应提供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五)水资源费缴纳完成证明材料;(六)计量装置完好证明材料。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一)主要产品单位用水量超过浙江省用水定额定额值的;(二)取水户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三)城镇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四)上一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20%以上的。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取水户年度取
5、水计划核定后,应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供需情况、水资源规划、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区域取水总量与用水效率控制要求、取水户前三年实际取水量、行业节水技术进步情况,并参照同行业用水定额,合理核定。第十三条新获得取水许可的取水户,应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核发申请时,提供相关项目节水“三同时”建设实施情况报告,并提出取水计划建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定。第十四条取水户在执行取水计划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有管辖权的水行
6、政主管部门可对取水户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并提前通知取水户:(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该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需要限制取水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取水户通过节水措施,节水效果明显,经有关部门考核后,可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章监督与处罚量和实时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取水单位按批准的取水计划执行。第十八条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一)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不满20%
7、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二)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20%至40%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三)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40%以上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告有关部门:(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二)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用水计划调整审批制度日期:2011-09-02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一、责任单位和责任
8、人责任单位:鹤岗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分管副局长、办务会参加人员。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晌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七条新建、
9、改建、扩建建设相关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三)鹤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岗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鹤编发(2010)52号)第二项(五)审批市管取水相关项目的年度用水计划。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由市水务局发放取水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一)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供求规划;(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审批的有关相关内容;(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落实;四、所需材料(一)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二)上一年度用
10、水总结(用水计划合理性分析);(三)新投产相关项目及用水设备、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要求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相关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于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B对提出的初
11、审意见进行复审。(二)承办人B复审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一并交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组织召开办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主任签字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特殊情况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的,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下达用水计划,计划要在于次年1月15日前下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鹤岗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该用水计划调整审批意见在政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副局长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个人)。九、监督检查执行鹤岗市水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
12、鹤岗市水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件:用水计划审批工作流程图用水计解整审枇工作流即各取水单位: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用水计划和总结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取水许可水质监测指导意见,为做好2014年取用水总结和2015年取用水计划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水总结和用水计划审批时间2015年1月1日2015年2月28日。二、2014年度取用水总结表和2015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表及超用水计划申请表,可到龙岩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水利窗口或区水利局领取,也可登录福建省水政水资源信息网直接下载(网址:)。三、应持资料1、生活和工业取水单位需提供有资质单位
13、出具的2014年两次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以下单位需提供具备省级计量认证资质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单位作出的检验报告单。(1)工业污水排放未纳入污水管网的;(2)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电站)。2、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2014年度取用水总结表和2015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表。需附2014年度缴纳水资源费发票复印件(未取水的可不需提供)四、地点龙岩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区水利窗口咨询电话(地址):2529109(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或3391221新罗区水政监察大队(区交通大厦五层)。市水务局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
14、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
15、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区县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范围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案。第七条非生活用水户将市节水办公室或区县节水办公室(以下统称节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解到月,并将分解到月的用水计划按其所在自然月平均计算到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