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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门店(小超市)食品运输、贮藏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上一级食品供应商或食品生产企业购进的食品,要清楚所购食品来源,先索证、索票。随运输工具携带“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复印件,随货同行单等”。(一)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下一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要随运输工具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的销售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等”。由送货人员查验货,货票一致后进货方签字或盖章认可。(三)贮存、运输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要无毒无害、清洁卫生。要与个人生活用品区分开,不得交叉使用,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特殊要求;运输过程中要生、熟分开
2、、防蝇、防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四)工作人员装卸食品是要穿戴工作衣、帽,讲究卫生,轻搬轻放,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食品装车后要做到车不离人,人不离物,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五)库房内设置货架,按食品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等分类分架、生熟分开存放,与地面、墙面保持规定距离,做到物品规整,摆放整齐。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污秽不洁、有异味物品或杂物,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六)库房内要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存放食品。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设置安全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避免害虫侵入和隐匿,做到无蝇、无鼠、无蜂螂和其他昆虫。(七)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
3、保质期的食品,对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八)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专人负责随时上锁。库房管理人员要对出、入库人员进行登记,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库房。要对出、入库食品进行登记、查验,登记食品、数量、保质期等,做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准出、入库。发现问题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人员。(九)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十)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十一)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
4、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义务。(十二)禁止经营下列食品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晶冒充合格的食品;3、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4、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5、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6、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8、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管理机关;9、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