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执行申请书【三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提级执行申请书【三篇】.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提级执行申请书【三篇】【篇一】提级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在提起执行程序后,受理执行的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申请提级执行时提交的文书为提及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
2、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文书样本范本(一)提级执行申请书(注A)申请人:天津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泽惠总经理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在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注B)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9日,以(2011)南民三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向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并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天津普惠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60万元及诉讼相关费用26000元。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至今未执行回款分文。在申请人申请
3、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天津普惠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天津市有六个在建工程,被申请人有财产完全可供执行,执行案件已然一年之久,但南开区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特向贵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将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11)南民三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望予准许。(注C)此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天津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9月29日重点部位指导注A、文书的格式如上面所列,不可以改变。注B、申请事项必须明确简单。注C、申请依据应该载明。【篇二】提
4、级执行申请书提级执行申请书一申请人:郭XX,男,20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兴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新市场。申请人:李XX,女,20XX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建设局宿舍楼。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XX,女,20XX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武警总队大院15栋502号房。被执行人:陈XX,男,20X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惠萍之夫。请求事项一、请求贵院依法将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XX)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
5、;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郭顺清、李广艳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XX年8月8日作出(20XX)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陈水行、李惠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120万元及利息(从20XX年7月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为止)给郭顺清、李广艳;一审案件受理费171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7元,合计34214元由被上诉人陈XX、李XX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因此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仁化县人民法院
6、自受理至今,未积极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月日提级执行申请书二申请人:XX,男,20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X省X市X集团职工,住X省X市X区X路X集团。被申请人: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市X镇X村。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申请事项:1、请求贵院依法将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
7、执行的(20X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2、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省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XX年3月9日作出(20X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朱茗工程款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有限公司项目部、被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用元,合计元由被告公司负担J该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XX年10月向市人
8、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但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至今未执行过来一分财产,相反,申请人倒交给了涉案执行法官元执行费,差旅费损失也不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在市有大量的工程在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市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将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XX)民一初字
9、第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望予准许,为盼。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篇三】提级执行申请书一、请求执行(2005)浦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23万元;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15日,共计230000元X1.75/10000X(365X10+213)天=155485.75元;三、请求执行诉讼费用100OO元。申请理由申请人与南京JH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H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PK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制作(2005)浦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JH公司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PK区人民法院于20
10、07年4月3日立案,案号(2007)浦执字第00420号,执行标的23万元。因南京JH置业有限公司账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九年多来,执行工作停滞不前,申请人投入无数,却无一收获。2015年11月20日,申请人再次向南京市P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进而发现,南京市PK区土地储备中心曾分别于2007年5月18日、5月25日通过开具转账支票的方式,先后向JH公司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12000000元和7074256.58元(共计19074256.58元),支票存根上标明,收款人:JH置业投资,用途:PK科技广场(北江商贸城补偿款),JH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胡汉三以单位主管的名义在支票存根上签名;收据上标
11、明:北江商贸城地块补偿款(PK科技广场),补偿JH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Q然而,胡汉三在办理上述两张转账支票提示付款过程中,恶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票据收款人变更为江苏YG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G公司)。经查,YG公司设立于2006年2月28日,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汉三,仅有的两名股东分别是胡汉三及其妻汪昆青。胡汉三利用职务便利,将巨额财产转移到自己及妻子名下的公司,致使申请人持有的本应顺利实现的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历经多年得不到执行(另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标的120万元,被执行人相同),同时受害的还有南京JK钟山物资有限公司【案号(2007)浦执字0142
12、0)】、吴军【案号(2014)浦执字00719)】等手持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胡汉三的行为已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胡汉三的行为发生于本案立案执行后的两个月内,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胡汉三的行为还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J据此,案涉转账支票因为票据主要事项收款人被人为恶意修改,该票据属无效票据。因该票据取得的财产,YG公司应向JH公司返还。获知此情后,申请人向南京市PK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
13、查封并执行被胡汉三、YG公司恶意转移的财产,却被承办法官拒绝,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此案无法继续执行。“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句著名的西方法律谚语,其反映的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核心价值。本案中,胡汉三利用担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地位,将本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财产,恶意转移至自己名下公司,使申请人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自己与妻子却获得了非法的利益。这与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胡汉三不仅应当退让该非法利益,而且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目前该案被搁置,在申请人无数次的催促下,南京市PK区人民法院仍消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
14、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鉴于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周小波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授权委托书1份;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4、(2005)浦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5、南京PK区土地储备中心2007年5月30日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6、票据号为02384590,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金额为12000000元,用途为PK科技广场土
15、地补偿款,单位主管为胡汉三,收款人为南京JH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存根及相对应收据复印件一份;7、票据号为02384592,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5日,金额为7074256.58元,用途为北江商贸城土地补偿款,单位主管为古汉三,收款人为南京JH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存根及相对应收据复印件一份;8、票据号为02384590,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金额为12000000元,用途为土地补偿款,收款人为江苏YG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票面复印件一份;9、票据号为02384592,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7日,金额为7074256.58元,用途为土地补偿款,收款人为江苏YG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票面复印件一份;10、2005年6月22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PK分局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1、2005年6月22日南京JH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单志荣变更为古汉三)复印件一份;12、2007年6月1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PK分局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3、2007年6月1日南京JH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古汉三变更为单志荣)复印件一份;14、JH公司2005、2006、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15、2006年2月20日江苏YG建设工程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