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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资质销售?判处高额惩罚性赔偿金一一北京高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案例之二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OlOl刑初517号裁判日期:2022.01.26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间,杨某某从熊某某处大量购进散装“降糖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快递发货、微信收款等形式,向全国多地消费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降糖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经检测,杨某某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格列本服和二甲双胭。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为牟取利益,违背诚信原则,虚夸身份,在不具备销售食品资质的前提下,
2、明知售卖的“降糖茶”系“三无”产品且含有西药成分,仍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全国各地的糖尿病患者出售,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95万余元,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杨某某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判决杨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民生领域的重点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本案中杨某某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向全国各地销售掺有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影响恶劣,最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且须承担三百万元以上的惩罚性赔偿金。针对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不仅需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还面临着经济制裁。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对犯罪行为人判处高额惩罚性赔偿金,是严厉打击食品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