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灯冷泪与家庭责任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寡妇及其生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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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加令学家庭B任:清代i水江流域的翔及其生活摘要:清代清水江流域,贞节观念开始普遍流行,存在着大量的寡居妇女。其守寡的开始年龄多集中在15-30岁之间,这与明清王朝“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的政策相一致。但也有例外,30岁以上守节而受旌表的事例也不少见。并且出现了“一门两寡”、甚至“一门三寡”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寡妇们孤灯冷泪,但又矢志抚孤、事奉翁姑,极力地维系着整个家庭在社会中的延续。她们也通过从事女红、纺织、耕种、佣工和典卖家产等方式获取经济收入,以保证其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关键词:清代;清水江流域;寡妇;生活状况;地方志寡妇,辞源将其释

2、为“丧夫的妇人”1。寡妇普遍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里,直以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而为人们所关注。对其专门的学术研究也比较早,20世纪30年代,董家遵就对由汉到宋的寡妇再嫁习俗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证2O美国学者曼素恩(SUSanMann)1987年发表的从宗族、阶级和社区结构看清代寡妇一文应是最有影响的论述,她集中讨论了亲属关系、社会等级和地方性是如何构建了-个相互作用的社会结构,正是这一结构促成了地方社会对于中央政府旌表寡妇政策的积极同应。参见SusanMann1wWidowsinKinship,Class,andCommunityStructureofQingDynastyChina1nTheJou

3、rnalofAsianStUdieS,Vol.46,No.1,1987,pp.37-56.伊沛霞在1993年出版的中国妇女史经典之作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一书,又专辟妇女寡居生活一章,细致地讨论了宋代妇女的寡居生活(参见伊沛霞著,胡志宏译: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179页)。之后,学术界也积极开展了对于寡妇群体的研究,尤其着力于寡妇的权利与地位。相关研究成果有:蔡凌虹明代寡妇烈女旌表初探,福建论坛1990年第6期;姚红从寡妇财产权的变化看两宋女子地位的升降,浙江学刊1993年第1期;夫SB:中阈明清代扮CT盲寡嫦G地位占强制再婚乱雪,前川和也编家庭世

4、带家FE工蕖化以前G世界,三才、nt7害房1993:顾盼、张纯宁明代徽州妇女继承、处置夫家产业之权限以徽州散件卖契为例,东吴历史学报第9期2003年;黄启昌、赵东明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文史博览2006年第18期;汪兵、汪丹论中国守节寡妇的权利,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李莎清代寡妇的民事权利初探,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同时,也开始注意对地方史志、民间文献尤其是契约文书与族谱资料的运用。代表性的论著有:陈瑛琦明清契约文书中的妇女经济活动(台明事业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

5、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当然,直接针对寡妇生活状况、经济来源的研究,也逐渐出现。例如:阮春林初探明清节妇生活的经济来源,抚州师专学报2001年第1期;陶道强、刘正刚明清寡妇生活浅探,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张盛秋清代湖北寡妇生存状态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高丽娜明代守寡妇女生活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6月:胡静地方志所见清代甘肃寡妇的生活状况探究,档案2011年第1期;概观以往的研究,以寡妇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并不少见,也可以发现,寡妇的研究有地方化的趋势。

6、但对于清代清水江流域寡妇的研究甚少,仅笔者曾通过对契约文书的梳理,论述了女性在人生各阶段的权利,并也考察了寡妇具有财产独立处置的权利。参见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最近,陈雁也有专文讨论清水江流域寡妇的财产权及奸情。但作者在结尾时也说,有待佐以族谱、地方志、墓志铭的史料,才能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显然,作者尚未全面利用清水江流域的地方史志对寡妇生活的进行研究(参见陈雁财产与性:清水江文书中的寡妇,清水江文书与中国地方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3年10月23S,第7384页)。因此,我们试图以地方史志为主要史料

7、,考察清代清水江流域寡妇的生活状况,以期拓展该区域的妇女史研究。一、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寡妇现象万历明会典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万历明会典卷七九旌表,景印四库全书政书类史部三七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17-751617-752页。守节既有名且有利,无论夫家还是娘家均以此为殊荣,尊崇贞节妇女的观念成为一种社会风习而扩大至各个社会阶层。出现了“照耀井闾,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3的景象。清承明制,大清会典就称:“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节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允禄等监修:大清会典

8、(雍正朝)卷一百五十七刑部律例户律婚姻。并且,清朝法律规定旌表节烈的范围和方法与前朝相比都更为细化,旌表范围有节妇、烈妇、烈女和贞女之分,旌表方法也按照等级差别逐一规定。旌表宗室觉罗妇女,由宗人府具奏,交礼部提请旌表;旌表在京八旗和各省驻防处所的妇女,5由礼部在每年三月内,咨查在京都统,造具事实情册报部,由部核议,分别汇题;旌表直省妇女,由该督抚学政会同具题,并取具册结送礼部,由礼部核议题准后,令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建坊;旌表仆妇、婢女、尼僧、道姑,请旌程序与直省妇女同(参见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载高洪兴等编:妇女风俗考,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537538页)。于是旌表妇

9、女成为一种风潮,其结果则是守寡现象的增加4o有清一代,受到旌表的贞洁烈妇有100万人5o尽管清代地处边圉的清水江流域,在清雍正朝之前被认为是“化外”之地,即便改土归流之后,也经过了长期的“叛服无常”才最终被纳入到王朝国家体系中来。因此,这种边疆之地守节妇女的旌表工作也常常被认为受到了忽视与滞后6o但阅读这一时期的地方史志,却发现大量旌表妇女的史迹班班可考,为示说明,兹列表如下。表1清代清水江流域守节妇女人数统计府、县寡妇人数资料来源镇远府124乾隆镇远府志卷二十六列女,黄加服等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辑,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本,第236244页本文所利用之清水江流域的地方史志

10、,均据黄加服等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本,下再引者,只注辑数与页码。黎平府770光绪黎平府志人物志第七列女,第17辑,第234-266页开泰县104乾隆开泰县志秋部列女,第19辑,第8086页古州厅50光绪古州厅志卷七人物志烈女,第19辑,第443-447页天柱县137光绪续修天柱县志卷七人物志贞节,第22辑,第271-277页黄平州274嘉庆黄平州志卷八节孝,第20辑,第266-298页由上表可知,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地方志对守节妇女进行旌表已经大量存在。如果说把守节妇女编入方志还只为部分读书人所知的话。那么,修建贞节牌坊更能令大众感受到实际的存在。因此,清政府在

11、清水江流域也修建了大量的贞节牌坊。例如:“邦洞张氏节孝坊”,清嘉庆八年(1803年)为贵州巡抚奏请仁宗皇帝旌表节妇张氏时拨银修建7;等溪贞寿坊”,于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为褒扬龙氏节操,经贵州巡抚部院题奏建造8;而剑河的“郑杨氏贞节坊”,则建于道光三年(1823年)至于旌表守节妇女的年龄,清水江流域也多与“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的旌表制度相契合。但也亦有例外,比如,对大于30岁而守节者,也有进行旌表者。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区域守节妇女的年龄情况,兹以地方史志资料统计如下表(表2,表3)。表2清代清水江流域守寡妇女年龄统计表年龄人数府县黄平州镇远府黎平府古州厅施秉县都匀县开泰

12、县天柱县八寨县清江厅总计1411215221621317211418422133116191342186313820641485111111111621115611410382222423168225023212127524024228513101502513155111121361262253912354272425266214828271816106592921321341353044111111330以上369总计272755120479989291638资料来源:(嘉庆)黄平州志,第266-298页;(乾隆)镇远府志,第236-244页;(光绪)黎平府志,第234-266页:(光绪)古

13、州厅志,第443-447页;(民国)施秉县志,第555-559页;(民国)都匀县志稿,第181-184页、第194-197页;(乾隆)开泰县志,第80-86页;(光绪)续天柱县志,第271-277页;(民国)八寨县志稿,第236-241页;(乾隆)清江志,第472页。表3清代清水江流域守寡妇女年龄分布比例表年龄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0比例()0.310.310.470.632.515.9618.185.967.846.277.849.568.467.529.255.492.031.41通过对表2、表3中的数据分析,可有如下结论。首先,清代清水江流

14、域守寡妇女的年龄分布并不均衡。从具体年龄来看,20岁以下,共181人,占28.37%;21-25岁,共239人,占37.47%;26-30岁,共209人,占32.75%;30岁以下的人数占至J98.59%,这与政府“三十以前夫亡守制”能受到旌表的规定相一致。其次,地方志对大于30岁守节妇女的事迹也进行了记载,共计9人,占1.41%。这说明国家的旌表优抚政策对于寡妇守节的选择并不唯年龄是从,也有变通之处。清代作为边疆之地的清水江流域,贞节观念却也逐渐蔓延开来,众多寡妻纷纷效仿,立志守节,导致了“一门双节”“一门多节”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例如镇远府的李张氏:年十九,夫亡,生子清,家贫如洗,以针萧度日

15、。清成立,娶王氏,生子周伯,甫三岁,清以贸易出,竟无归。姑媳苦守,寿皆七十余。乙酉姑媳同旌,奖额其门曰:两世幽贞。(乾隆)镇远府志卷二十九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6辑,第241页。这是典型的一门双节事例,嫦姑青年守志,而媳也青年丧夫,“姑娘苦守”。这种“两世幽贞”的情况当然就成为旌表书写的重要对象。地方志中,关于“一门双节”的记载还有:董氏及其媳刘氏“两世冰霜”(嘉庆黄平州志,第286页)、吴氏及其媳郭氏“冰霜两肃”(嘉庆黄平州志,第288页);张氏及其媳王氏“两世幽贞”(乾隆镇远府志第241页)、王氏及其媳吴氏“两世守孤”(乾隆镇远府志,第242页);袁氏及其姜氏“两世孤孀”(光绪黎平府志,第236页)、欧阳氏与妾朱氏?水霜共凛”(光绪黎平府志,第255页);唐氏及其媳屠氏“两代孀居”(民国八寨县志稿,第239页):黄氏及其媳莫氏“两世孀居”(民国施秉县志,第559页)。更有甚者,一个家庭中竟“一门三节”之事例。例如天柱杨龙氏:二十,归同里岩寨杨昌童为室结缠五载而夫告终。时长子成文、次钢生,甫离襁褓,幼子弥月,节母呼天哀痛,三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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