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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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切实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六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一)现

2、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湿地、嫄、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地率标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二)初等教

3、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

4、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先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备案。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且由市城市绿化行政

5、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在城

6、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废弃物;(二)攀折、损毁植物;(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

7、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条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控制。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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