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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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批复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身要求,在对工程建设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

2、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基础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铁路高质量发展要求,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对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第六条鼓励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落

3、实职业健康安全、工程风险防范、节约能源和土地、防灾减灾、社会稳定、文物保护和铁路安全运输等有关要求。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应做的工作推到下一阶段或施工阶段完成。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应在设计工作之前开展,主要包括初测、定测和补充定测。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在相应阶段深化地质工作或开展专项勘察。初测主要是初步查明线路可能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工程设计提供基本的工程地质资料。定测主要是核实采用建设方案通过

4、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线路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设计各类构筑物提供详实、准确的工程地质资料。补充定测主要是在定测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对部分重要工点、地质复杂工点及存在遗留问题的工点进行补充勘察,完善有关地质资料。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在勘察成果验收后开展,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简易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验收后的工程勘察成果,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应在定测成果基础上,对局部方案进行比选和比较详细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拆迁

5、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投资,并确定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节约能源以及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开展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可研审批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应根据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为施工提供需要的图、表和必要的设计说明,并依据施工图工程数量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不得大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情况而超出的,建设单位须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三章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第十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

6、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四条发包方不得将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违法分包。除铁路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铁路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并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质

7、量负责。第十五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开展招标活动应满足规定的招标前置条件。进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资质、业绩、信用、人员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件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

8、中明确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第十七条发包人可以依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按勘察、设计程序分阶段发包或将勘察设计一体发包;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段或分项发包。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十九条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

9、查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简易的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材料设备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二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承包合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约定合理的勘察、设计费(率)及支付方式,确定的工期应能够保证勘察、设计单位按标准规范要求完成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确需调整合同工期等约定事项的,应在保证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安全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有关具体事宜。第四章工程勘察第二十一条

10、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勘察工作。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勘察单位应加强地质测(调)绘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在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以及委托单位的要求等编制勘察大纲,确定工作方案、工作量和重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对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地质条件、技术要求变化等进行调整,并及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重大

11、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勘察单位必须加强地质勘察和施工揭示地质核实工作,必要时编制地质风险因素控制方案并纳入勘察大纲,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高速铁路和地质条件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其他新建(改建)铁路、铁路枢纽、大型站房等铁路建设工程可根据需要开展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承担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不得与勘察单位存在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应与工程勘察工作同步进行,并按照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勘察单位应依据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加强勘察过程管理,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接受

12、地质勘察监理的检查,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编制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定测阶段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勘察单位的勘察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第五章工程设计第二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铁路路网规划,严格按照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

13、成果文件开展,运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点与点、线与线、点与线、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以及装备能力的匹配关系,正确处理建设与运输、建设与维修、新建工程与既有设施设备的关系,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安全可靠、技术适用、经济环保的建设方案。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统筹工程技术的可行性和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抗震设防等要求,进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选,完善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技术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安全可靠的工程措施,提出实用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准确计算工程、材料、设备和征地拆迁数量,采用合理的定额和单价,按照建设、运营费用最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投资。第三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

14、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或通过设置特定参数、指标等方式变相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十一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又没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应针对

15、勘察单位提出的重大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风险因素控制方案,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隧道、高墩大跨桥梁以及高陡边坡等重点工程安全风险,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提出对应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第三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项目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设计文件深度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前提。设计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时,对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

16、审查程序,按规定将完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另行规定。第六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的检查。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地质勘察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第三十六条编制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一)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铁路路网规划;(二)项目批准文件;(三)铁路主要技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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