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矿机一分厂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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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矿机一分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合肥矿机一分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程,妥善做好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发挥好群众主体和自治作用,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22)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合政办12020)22号)、合肥市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执行标准的

2、通知(合建拆管(2021)1号)和其他现行相关政策,并结合该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一、征收补偿与改造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本次棚户区改造原则为“政府引导、群众自治、分段实施、逐步推进“,前一阶段工作未能完成100%,不再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二、征收范围以规划、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部门: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实施单位: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办事处四、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设计为高层建筑,建设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水、电、气开户费用和房屋办证费用均由建设方承担,安置房交付时符合普通商品房交付标准。五、回迁安

3、置方式回迁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进行安置,并委托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公证,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六、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七、有效房屋和面积的认定(一)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权属、面积和用途的确认,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二)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底

4、以前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近年份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予认定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予补偿。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根据土地用途,工业生产、仓储等用地或者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与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与货币补偿。八、征收补偿方式此次征收项目涉及的合法有效房屋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非住宅实行货币化补偿。(一)住宅产权调换1.安置地点:汤岭关路与祁门路交口京华世家二期;2 .安置面积调整系数:L0;3

5、.安置房屋标准:安置房为高层建筑,建设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4 .安置原则:以每套房屋为单位,对应套型安置;5 .安置房面积的确定:(1)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2)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共有产权按一户计)可以申请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3800元rrf)计算;(4)根据(2)(3)两款相加后确定的建筑面积,与对应套型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3800元/nf)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6、5)安置房的最终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二)住宅货币化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本次征收预评估价17058元/rtf),乘以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计算,但应扣减政策性增购面积的增购价款。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建筑面积X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X(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一建筑安装成本价(3800元/nf)。其中,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X(100%+不超过30%公摊系数)。(三)非住宅货币化补偿

7、非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九、公管房和自管房的补偿原则(一)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二)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不足规定标准的房屋面积,货

8、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三)征收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十、搬迁补助费(一)住宅:每户按IOoO元/次计算2次;(二)非住宅:办公用房10元f,商业、仓储等13元f十一、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实行产权调换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18个月内,给予16元

9、nf月补助费;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给予24元f月补助费;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给予32元f月补助费。2.征收房屋实行期房安置的,房屋安置公告发布后,对按期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被征收人再按照规定标准额外支付不超过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性质和用途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超过6个月临时安置费。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2.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偿:19元/Itf建筑面积;3.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11元f建筑面积。十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房屋合

10、法有效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十三、附属物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合肥市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合建拆管(2021)1号)文件等现行规定的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十四、奖励政策和措施(一)住宅房屋被征收

11、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1.在前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500元/in,对该户进行奖励;2在第21-4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400元rf对该户进行奖励;3.在第41-60天之后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300元/f对该户进行奖励;超过60天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二)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享受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10%的奖励。十五、其它事项(一)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房屋对外租赁的,由房屋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

12、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二)征收安置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实行“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接受社会监督。(三)如在征收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包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六、本征收与补偿方案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征收与补偿方案仅适用于矿机一分厂棚户区改造项目。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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