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法.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030619 上传时间:2024-03-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6.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读新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解读新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解读新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解读新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解读新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解读新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解读新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解读新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解读新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解读新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读新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解读新安全生产法自我介绍。受业主项目部委托和诸位浅谈一下新安全生产法。一、新安全生产法的由来2014年8月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口起施行。(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口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新安全生产法较老安全生产法突出重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核心内容: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是经过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修改后的2014年修订版,新法经过五十多项的修改,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以及违法惩处的力度。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共114条,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以下简单介绍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2014修订)较老版本突出的重点:(一)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3、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4、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

5、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

6、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7、以罚款: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解读:1、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1)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2)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3)新

8、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4)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5)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2、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1)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2)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9、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3)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4)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3、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1)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2)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4)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10、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5)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4、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1)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2)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3)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5)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6)

11、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5、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1)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2)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3)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4)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总之,差别相当大,对于各方面

12、的职责权力更明确,企业违法成本也将大大提高,对于保护劳动者和守法企业将会有很大的作用。三、新安全生产法十大特色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特色。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

13、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

14、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15、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

16、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5、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劳动法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