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五刑”制度——墨、劓、剕、宫与大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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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五刑制度墨、剜、刎、宫与大辟原创2023-10-1600:20历史长河边的磨坊#秋日生活打卡季#“五刑”制度通常有二种,其一是从上古时代流传下来的墨、剜、荆、宫、大辟,也可称“上古五刑”;其二,自隋唐起的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现代意义上的“刑”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对罪犯实行制裁;而在上古或者说整个封建时期,“刑”是为维护整个统治阶层的稳定,二者完全不是同一意思。现代很多人把现代意义上的“法”代入古代的“法”,以论证“法家”的伟大,这其实是偷换概念。而要理解古代的“法”或者“刑”,就要从它源头写起。上古五刑的起源所谓五刑,都是伤害人的肉体的,便是墨、鼻k非!、宫、大辟。墨是在脸上刺字;

2、副是割去鼻子;刺亦作膑,是截去足指;宫,男子是阉割,女子是把她关闭起来;大辟是杀头,也可以称大刑。“上古五刑”的源头来自“部落战争”。礼记王制中有“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其义是;所以国君不录用判过罪受过刑的人,大夫也不收留这种人,土在路上和这种人相遇也不理他。把他们流放到四方边远地区,不管他们到哪儿去,国家既不向他们征租税派摇役,也不分给他们赖以生存的田地。此话的另一层意思是,“刑”不会用在自己人(同族人)身上,只会施诸异族与内奸。因为俘虏原本是敌人,内奸是投降异族的敌人,本族人怕他们报仇之故,所以要对敌人或者“战俘”施加肉刑,

3、使他们的反抗能力下降。其中墨是指脸上刻字,此举是为了方便抓捕逃跑的俘虏;晶J与利,割鼻与截去足指,前者是小惩,后者是砍腿,使其失去行动力;至于“宫”开J,阉割男性,减少其族群繁衍的数量,而对女性则是用来满足性欲;大辟,则可直接视为灭族,将战俘杀绝。当然,“五刑”一定起源于阶级社会。因为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一个人的劳动力可以养活自己时,部落才会发动战争,去抢“战俘”,因为“战俘”可以产生劳动剩余,这才有“割”去战俘某个“部件”又不影响他生产劳动的“肉刑”。不过,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同族间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矛盾加居J,这种用于“异族”的五刑也开始应用于“同族”。比如大家知道的“刑不上大夫,礼不

4、下庶人”,肉刑不会用在统治阶级身上,而“礼法”不会让被统治阶层知晓。再如春秋时“子产铸刑书”一事。郑国政治家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的执政卿叔向就写信给子产,明确反对将“刑律”公布出来,理由是“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的意思是百姓知道“刑法”,则不会害怕统治者。并且百姓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是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等等。可以看出,古代中国自产生阶级后,食肉者已经不当普通人当成“同类人

5、”,而近似是“牧羊人与羊”的关系。既然知晓古代中国“刑”的起源,就明白古代中国的“五刑”就是为统治阶层服务的(今天的“法”是为全体人类服务的),它没有半分考虑过普通“牛羊”的声音。秦朝为什么称为“暴秦”也因为“五刑”产生于原始社会,所以“五刑”自带着奴隶制的野蛮,以及人们对“野蛮刑罚”的习惯。刖人鬲如西周时期的“刖人鬲”,即将人的一支小腿砍去,将他索在门口,当“一把钥匙”守在门前。这即是将“奴隶”当成“工具”的具体体现,“工具”若坏了,直接换下一个。再如“刖刑”,在春秋时代就被普遍施用,左传昭公三年记晏子对齐景公说:“国之诸市,履贱踊贵。其中“履”指的是正常人鞋子,而“踊”指受过刖刑的人的鞋,

6、“履贱踊贵”指齐国受“刖刑”的人很多,已经一了履贱踊贵的地步。至于秦朝被称为“暴秦”的一大原因,就是秦朝的“重刑主义”,秦朝法家对“五刑”的继承与放大。史记商君列传,商鞅变法时,太子犯法,公子虔代受刑。后公子虔又犯他法,被判副刑:“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l之。”史记商君列传又言;“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踪其师公孙贾。”上述例子要点有二;其一,“刑不上大夫”已成为过去式,公族也要受刑,也要成为与百姓一样的“工具”;其二,作为“君王(包括嗣君)”,也就是“工具”的主人,他不受“刑”(古代的刑法已体现人与人的不平等)。商鞅所做的“改革”,是把“公天下”变成“君王”一人的天

7、下,天下任何人都是“君主”的奴隶,君主犯错,那是“奴隶”没有引导好,所以要“刑”奴隶。商鞅自己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且“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用“重刑”将天下人改造成“秦王”的工具与奴隶,让“工具”不敢试,“工具”们就不敢反抗。以至于到秦始皇时期,出现“剜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的骇人局面。秦代大量承袭奴隶制肉刑,如墨(黑京)、剿、刖(非D、宫等刑罚方式,而且还发展出更残酷的“刑罚”,比如“具五刑”。其法为:“先踪、剌、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殖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先施加

8、粽面、制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秦朝宰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汉改秦制汉承秦制,汉初法律制度也基本上是沿袭了秦代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一种法家之制。但在刑罚体制上则有些许改革。如刘邦进入咸阳,就“约法三章”一一“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除了,杀人、伤人与盗罪外,其它“刑罚”皆废。汉朝统治者已明白“秦法”的弊端,因而在汉初采取的“黄老之学”,休养生息。到汉文帝时,发生一起“堤萦上书”的事件。(汉文帝)即位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

9、当行会逮,骂其女日:“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堤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再上书给汉文帝,说自己愿意代替父亲受刑。于是汉文帝废除“上古五刑”,将伤人的“肉刑”换算成“笞、杖”等杖刑,当然笞、杖、徒、流、死新五刑还要到隋唐时才慢慢成型,汉文帝废除“肉刑”只是一个开头,后面还有反复。另外,汉文帝废除“肉刑”也不是他多高尚,而是“肉刑”已不符合社会基础,甚至阻碍社会发展。一方面,汉初民生凋敝,国家统治的物质基础十分薄弱,而“肉刑”会使正常人失去劳动能力。另一方面,秦朝的残暴在民众中间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新成立的汉朝想站稳,必须做出大的改变,比如刘邦约法三章里的“余悉除去秦法”这也是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改革并没受多大阻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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