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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医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举办主体:甲地市卫生健康局。第二条单位名称:甲地市职业病防治院(甲地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中文简称:市职防院(市结防所);英文名称:HddInstituteforOccupationalHealtho第三条单位法定注册地址:甲地市;单位网址:略。第四条单位性质: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益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相对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500万元。第六条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功能定位:承担职业病和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
2、射卫生、职业病诊治、结核病防治、医学康复、公共场所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成人预防接种、医疗设备维修和职业危害防护工程设计等技术服务和科研工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各种综合医疗服务,并承担突发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第八条单位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第九条单位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科学公正、诚信优质。第十条单位发展目标:职业健康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和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市级一流的公共卫生医学中心,以及建设在具备基本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能力基础上,着重提升核与辐射
3、防护技术能力的省级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一条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甲地市职业病防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党委)。第十二条单位党委发挥作用的方式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十三条单位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党委委员7名,其中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单位党委议事规则:甲地市职业病防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是单位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
4、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有关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有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议事原则: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
5、,坚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决策问题,努力把党中央和上级的指示精神与职防、结防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三重一大”事项,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
6、领导。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三章单位外部治理体系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单位的公益性。第十六条举办主体行使单位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第十七条举办主体审定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第十八条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单位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单位的投入等挂钩。第十九条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单
7、位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单位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第二十条举办主体对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单位实现公益性目标。第二十一条举办主体为单位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单位可持续发展。第二节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单位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单位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一)为
8、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四)开展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六)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承担突发化学中毒与核辐射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八)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9、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单位的业务范围以甲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甲地市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单位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于涉。第二十四条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单位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单位内部治理现代化。第二十五条单位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
10、、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第二十六条单位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单位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第二十七条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第四章单位内部治理体系第一节党委、纪委第二十八条院党委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
11、性,确保单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单位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单位干部的选拨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单位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单位文化建设。(六)完善单位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12、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第三十条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
13、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单位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一)检查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单位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单位严格落实中夹八项规定。(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
14、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O(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第三十二条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院纪委任期与院党委任期相同。第三十三条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第二节院领导班子第三十四条单位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单位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
15、。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单位设置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第三十五条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第三十六条院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单位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二)在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中长期发展规
16、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单位科学发展。(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单位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单位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四)每年向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确定。第三十八条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