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十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租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十三).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租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十三)第五章售后租回交易的财税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也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赁业务,在新租赁准则中单独用一章来规范。税务上,对于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也有单独的规定。若企业(销售方兼承租方)将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购买方兼出租方),并从购买方兼出租方租回该项资产,则销售方兼承租方和购买方兼出租方均应按照售后租回交易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并将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之前,承租人可能会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是,是否具有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本身并非会计处理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已经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则该交易属于售后租回交
2、易。然而,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那么即便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该交易也不属于售后租回交易。一、售后租回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企业(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并区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销售方兼承租方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购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购买方兼出租人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新租赁准则对
3、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L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应当进行以下调整:(1)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2)销售对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买方兼出租人向卖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2.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按以下二者中较易确定者进行:(1)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异;(2)合同付款额的现值与按市场租金计算的付款额的现值的差异。(二)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
4、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买方兼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三)售后回租交易会计处理简要总结(流程图)详见图5-1所示二、售后租回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方面,对于售后租回业务需要分类为:(1)融资性售后租回;(2)不构成融资性的售后租回。由于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属于金融业,因此在我国必须取得从事融资租赁的牌照(许可证)。在税法中,凡是提到融资租赁企业”的,均是指取得从事融资租赁的牌照(许可证)的企业,没有取得牌照(许可证)的企业是不
5、能适用相关税法规定的。对于不构成融资性的售后租回的业务,需要拆分为:(1)销售与购进业务;(2)租赁业务;并按照普通的购销与租赁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一)税法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界定1.根据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2.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
6、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3.税法界定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关注点(1)购买方兼出租方资格的限制: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2)目的: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3)结果: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规定1.增值税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2)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
7、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3.印花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8、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三)不构成税法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售后租回业务的税务处理由于税法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严格的限定,并不是所有的售后回租业务都能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对于不满足税法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在税务处理只能分别按照销售(出租人购进)资产和租赁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能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售后租回
9、交易财税处理的实务案例(一)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案例5-1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财税处理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以货币资金100万元的价格向乙租赁公司(买方兼出租人,拥有从事融资租赁的牌照)出售一台新购的生产设备,交易前该设备的账面原值是120万元,累计折旧是0万元。与此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取得了该生产设备15个月的使用权(全部使用年限为10年),月租金为7万元,于每月月末支付,租赁期满时,甲公司将以100元购买该生产设备。乙租赁公司现在只给甲公司打款了90万,另外10万作为保证金。假设该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预计净残值为0。问题:甲公
10、司的财税处理解析:从整个描述看,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甲公司转让生产设备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甲公司的业务应该属于售后租回业务,属于融资租赁的一种。所以,最后才有100元的留购款。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也是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从买主(同时也是出租人)租回,习惯上又称为“回租”。L税务处理根据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1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说明:本案例乙公司拥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牌照,所以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否则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2.会计处理(1)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根据新租赁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
12、,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因此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900,000.00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50,100.00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1,050,100.00说明:因为售后租回交易中的标的资产原本已经确认了资产,按照会计准则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实际上就是不改变原资产的确认,故此处不需要再对被转让资产进行调整即可。(2)租金支付及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在做分录前,需要先计算租赁期间的实际利率(租赁合同的内含报酬率),以及每月应该分摊的融资费用。见表5-1计算。表5-1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中实际利率、分摊利息等计
13、算表期数A现金流B每期应分摊利息C;上期FXlRR每期M少本金D=-(C+B)租金成本余额F=上期F-E0900,000.00900,000.001-70,000.0017,936.2052,063.80847,936.202-70,000.0016,898.6253,101.38794,834.823-70,000.0015,840.3554.159.65740,675.174-70,000.0014,761.0055,239.00685,436.175-70,000.0013,660.1456,339.86629,096.316-70,000.0012,537.3357.462.67571
14、,633.647-70,000.0011,392.1558,607.85513,025.798-70,000.0010,224.1559,775.85453,249.949-70,000.009,032.8760,967.13392,282.8110-70,000.007,817.8562.182.15330,100.6611-70,000.006,578.6163,421.39266,679.2712-70,000.005,314.6864,685.32201,993.9513-70,000.004,025.5665,974.44136,019.5114-70,000.002,710.756
15、7.289.2568,730.2615-70,100.001,369.7468.730.26-1.9929%合计150,100.00900,000.00确认融资费用,以第1期为例:借:财务费用17,936.20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7,936.20以后各期分录一致,只是变更数据,不赘述。归还租金,以第1期为例:借:租赁负债一一应付租赁款70,000.00贷:银行存款70,000.00最后一期的数字变更为70,100.00元,其他各期分录完全一致。3.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对于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存在差异的。(1)在出售和租回的过程中,会计上不产生计入当期的损益,税务上也不认可收入,因此在该过程无差异产生。(2)在租赁期间,税务上比较简单,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采用直线法分摊在税前扣除。而在租赁期间,会计上处理,既要按照实际利率法分配未确认的融资费用(财务费用),又要折旧。如果会计折旧与税务折旧一致的话,那么租赁期间的主要会计与税务对于融资费用确认的差异,税务上按直线法确认扣除,会计上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