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草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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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草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改善生态、休闲游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城市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第三条【立法原则】城市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服务公众的原则。第四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保护、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管理体制

2、】城市公园管理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园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资金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维护和管理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第七条【景观风貌控制】城市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高度、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城市公园内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各类服务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组织实施。第八条【应急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功能的城市公园,应当根据灾害类型以及相应承担的主要功能,建设应急避护场

3、所和有关规定设置应急避险设施。第九条【管理职责】城市公园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市公园内的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和绿化景观等的维护与管理,制止破坏公园设施及景观的行为;(二)负责城市公园内的安全管理、园林绿化、游览秩序维护;(三)做好城市公园内的卫生保洁,使地面无明显积水、垃圾和废弃物;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杂物,无异味,并保持一定水位;(四)对城市公园内的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五)结合城市公园的功能定位,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活动;(七)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不文明和违法行

4、为时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相关部门报告;(八)城市公园内公厕及时开放,免费供游人使用;(九)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文娱及噪声控制】在综合性城市公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文体活动,组织者应当到城市公园管理部门登记。组织者、活动参加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部门管理,在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开展活动,并遵守噪声污染防治及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益活动管理】利用城市公园广场内场地临时举办活动的,应当经城市公园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公园设施和景观,不得影响正常游园秩序。举办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

5、时清理场地、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对公园环境、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二条【公园用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城市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擅自开挖公园地下空间。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地施工的,应当保护公园景观以及各类设施。因施工影响公园景观或者造成各类设施损毁的,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十三条【公园秩序】城市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及其他物品。(二)损毁花草树木、擅入草坪绿地、损坏各类设施、设备或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挂乱晒衣物等。(三)采石取土、焚烧冥纸、树

6、枝树叶和废弃物;(四)向城市公园内倾倒、抛洒废弃物或排放污水、废气;(五)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爬建筑、雕塑、假山;(六)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占卜算命、乞讨卖艺、展销募捐;(七)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八)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有明火源的物品;(九)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喷涂、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就树搭棚、架设电线,挂网、拴绳等行为;(十)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烧烤、营火、露营;(十一)携带犬类(导盲犬除外)或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造成伤害、惊吓的动物进入公园;(十二)骑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玩轮滑和打陀螺、甩鞭子等可能损坏公共设

7、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妨碍他人正常游园休闲的活动;(十三)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十四)喧闹滋事,妨碍公共安宁;(十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十六)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其他妨碍公园安全,违反城市公园管理规定的活动。第十四条【游人义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保持公园环境秩序,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游人自行组织的娱乐活动产生的社会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不得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第十五条【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公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园绿地养护标准,加强对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提升精细化养护水平,维护园林植物生长良

8、好、公园绿地设施完好。根据园林植物品种及生态习性,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确保安全越冬。笫十六条【车辆管理】城市公园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以禁止其他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及公园的作业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七条【空间管理】城市公园内的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给排水及其他基础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和人身安全。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应当改建。第十八条

9、【监督职责】城市公园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公园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做好城市公园植物养护管理,保持植物长势良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公园内的植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笫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及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损毁花草树木、擅入草坪绿地、损坏各类设施、设备或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挂乱晒衣物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

10、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采石取土、焚烧冥纸、树枝树叶和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向城市公园内倾倒、抛洒废弃物或排放污水、废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爬建筑、雕塑、假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摆摊设点、

11、兜售物品、占卜算命、乞讨卖艺、展销募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清理,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有明火源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喷涂、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就树搭棚、架设电线,挂网、拴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

12、例第十三条第十一款规定,携带犬类(导盲犬除外)或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造成伤害、惊吓的动物进入公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骑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玩轮滑和打陀螺、甩鞭子等可能损坏公共设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妨碍他人正常游园休闲的活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先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擅自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

13、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喧闹滋事,妨碍公共安宁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在公园内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有权对公园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责任】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相应机关或者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城市广场、口袋公园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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