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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稳步推进学校科研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技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各科研单位(学院、课部)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原则上一个科研单位(学院、课部)可设置科研助理1-2人。科研助理由学生兼任。第三条科研助理由科研单位(学院、课部)聘用和管理。第四条科研助理采取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选聘。由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科研单位选拔推荐,报科研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2、第五条科研助理任职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二)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和组织协调能力;(三)科研助理一般应为大二以上本科生或毕业年级专科生,品学兼优且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够基本保证约定的工作时间。第六条科研助理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在科研单位(学院、课部)和项目负责人指导下,协助做好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二)协助科研单位(学院、课部)、项目负责人和学校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做好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工作;(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科研管理和财务制度,为科研经费报销提供辅助性工
3、作服务;(四)协助高层次人才和项目负责人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五)完成科研单位(学院、课部)、项目负责人和高层次人才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学校给科研助理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为200元/月,由用人单位和科研处审核后按月发放。在科研助理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实际参与科研工作情况,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劳务费用另行予以补贴。第八条科研助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管理。聘期1年,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第九条受聘期间,科研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负有保密义务,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