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常态化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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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常态化管理规定一、为巩固文明县城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心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二、在本县中心城区范围(凤城镇全境,城厢镇、参内乡建成区部分)内,一切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则。三、中心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依据属地及部门职责,分别承担集贸市场常态化监督管理工作。集贸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安全和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局(物价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商务局

2、负责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指导和促进工作;督促市场服务中心落实城关(后楼)中心市场、商业城市场、南市场的市场管理责任;根据要求和需要,督促做好“农改超”、“农加超”以及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经营者主体登记;依法承担集贸市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负责入场交易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对集贸市场经营主体资质、商品质量、经营行为、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等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和计量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违法行为。住建局负责集贸市场建设的规划和审批工作,依法承担集贸市场周边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的监

3、督指导,督促住宅小区范围内店铺的服务管理工作。新建集贸市场要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同时必须配套规划建设相应数量的停车位。行政执法局负责整治集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取缔查处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和乱张贴小广告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农茶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对集贸市场内的畜禽产品、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风险监测与评估。卫计局依法指导集贸市场及周边商铺开展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集贸市场及

4、周边商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集贸市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规范集贸市场周边交通秩序,依法合理设置停车位、人行道、隔离栏、禁(限)停标识、违停监控等标识设施;加强巡查检查,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周边交通乱象进行集中整治。市政局负责做好集贸市场外围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设置垃圾箱,对乱堆乱放、乱扔杂物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及时组织清理集贸市场周边及附近背街小巷乱搭、乱停、乱放、乱扔垃圾、乱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市场监

5、督管理。四、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农改超”、“农加超”以及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应符合我县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家有关集贸市场建设标准、建筑技术规范;具备与集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五、集贸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经营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对入场经营者开展经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二)建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资质,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6、全协议,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住址、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对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记录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品名、产地、联系方式等信息。(三)建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建立经营管理档案,监督入场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等经营义务,按照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凭证等。(四)建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配置与交易量和交易种类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

7、制度,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检测信息公示牌栏,对开展快速检测的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发现入场经营者有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不合格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案源排查、专项整治、强制退市等监督检查工作。六、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市场内实行商品划行归市。按照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禽产品、豆制品、粮油、熟食卤品等要分区,

8、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要分区。市场内不得设立餐饮服务摊点。在市场进出口处设立市场导购图,并在不同区域悬挂明显的分区标示牌。(一)承担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市场公用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有盖大型收集容器;场内经营户做到“一摊一店一桶”,摊内货物堆放整齐,垃圾直接入桶(箱、袋),不产生二次污染,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干净整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放、乱搭建、乱张贴;市场内除统一制作悬挂的公益广告外,市场及各档口不能悬挂其他悬挂物;修建公共卫生间

9、,并保持清洁卫生;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三)活禽宰杀实行“三分离二即进出口通道要分离,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通道,不从市场内部出入;活禽宰杀、展示、销售区域要独立设置,不与市场其他摊区并设,宰杀区与展示区必须隔离并同售卖区分离;设置过滤池、消毒池,下水道排污系统分离,不与市场内排污沟混流。(四)做好日常保洁工作。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对各类经营设施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对活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日清空粪便、

10、清洗消杀粪池;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落实记录制度。七、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制定相关制度,并督促经营者认真落实,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二)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有条件的市场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三)定期检查集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

11、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违法违规相关情况,协助查处。八、集贸市场开办者应督促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贝L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

12、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缺两。九、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熟食摊位应设置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四)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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