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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校长负总责、分管副校长主管”的工作原则。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二、把食品安全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三、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注明专职或兼职),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制度的落实,负责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四、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堂经营活动;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个人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上岗。五、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学校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防止事态扩大,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