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基准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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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公平、适当行使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第三条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规、

2、公平合理、程序公正、综合裁量原则。第四条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进行动态调整。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确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一)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处罚;(二)减轻处罚,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三)一般处罚,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四)从轻处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较少处罚种类或者较低、较小幅度的罚款数额;(

3、五)从重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重、较多处罚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罚款数额。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影响退役军人工作正常开展及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

4、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三)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第十条对烈士评定、残疾等级评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以及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等事项,应当明确办理的责任部门、资格条件、所

5、需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第十一条本规则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但适用法定最高罚款限值的除外。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附件: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有关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附件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有关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一、依法追究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的法律责任1.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

6、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2.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的限期内改正的;(2)一般处罚:经责令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经责令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按

7、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二、依法追究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单位的法律责任1.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

8、述、申辩期间履行的;(2)减轻处罚:虽逾期,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虽逾期,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逾期履行,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依法追究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的法律责任1.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

9、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2.裁量标准:(1)从轻处罚: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10、或者医药费尚未到手的,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医药费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3)从重处罚: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医药费数额较大的,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停止当事人享受抚恤、优待。四、依法追究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法律责任1.法定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 .裁量标准:(1)不

11、予处罚: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的;(2)减轻处罚:虽逾期,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虽逾期,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逾期履行,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

12、碍执法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烈士评定1.法定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3 .条件:(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4 .程序:申报烈士的

13、,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

14、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5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烈士评定备案报告。6 .申请材料:(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六、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1.法定依据

1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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