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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要求,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投身新时代伟大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事业,实现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根据市国资委改革精神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为健全公司决策评价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特制定本办法。一、总体工作原则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
2、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实施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二、容错纠错工作程序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党组织研究后,由纪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二)核实。纪检部门受理申
3、请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准确地作出认定,形成调查报告。(三)决定。纪检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同级党组织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四)反馈。纪检部门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评价、提拔交流、年度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三、容错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集团和集团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一)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亲
4、友、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
5、、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四)在依纪依法积极推进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六)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过程中,出现失误的。(七)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补正
6、并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纠错机制。(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二)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四)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一意孤行不听取不同意见的。(五)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六)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七)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八)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九)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