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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以及县委全会提出的“资源往产业延伸、往园区集聚、往国有企业集中”要求,对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矿产资源往深加工延伸按照“资源往产业延伸”要求,通过政策导向和产业整合,推动县内矿产资源向产业链长、资源利用效率高、生态效益好的重点骨干企业集中,鼓励矿山企业积极与深加工企业建立供给链关系或加强矿产深加工项目合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不予办理“探转采”、采矿证延续登记等手续,由县工信局会同责任单位
2、编制县矿产深加工企业名录。同时,鼓励矿山企业加强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围绕新型材料、新型技术研发,全力提升矿产资源回收率和尾矿综合利用率,走科技、环保、绿色发展之路。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农场,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二、保障协调矿产品供应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对原矿或初级加工的矿产品实行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县域范围内合理调配、定向供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各自职责范围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水保中心、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分
3、中心、生态环境局、税务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三、优化矿产资源规划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控和引领作用,加强项目规划前期审查,合理、有序的推进矿产资源的出让。围绕建筑材料、陶瓷等重点产业,加快石灰石、陶瓷相关矿产、制陶用紫色粉砂岩矿等优势矿种资源的勘探,增加资源储备,保障资源可持续出让,打造一批关系全县经济发展的矿产优势产业。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林业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水保中心、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四、规范废石弃磴管理(一)矿山废石。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
4、资发(2020)81号)要求,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县政府组建成立矿石流通专门管理机构(或委托县财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对矿山废石、工程项目建设洞磴等综合利用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综合管理,建立并完善有偿管理机制。根据需求对矿山开采可利用废石进行公开招投标。起拍价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源不流失。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城市经营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二)在建工程弃土弃硅。规范管理铁路、高速公路、水
5、利工程等建设项目产生的弃土弃磴再生综合利用,对弃土弃罐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铁路建设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建设发展中心、公路养护分中心,县财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五、国有矿业公司积极参与矿产开发县属国有矿业公司积极开展矿产资源前期勘查工作,参与新增探矿权、采矿权竞拍,从源头上掌握矿产资源,依托国有企业在政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逐步收购或控股已设探矿权,促进“老树发新枝”。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局、城市经营公司,县财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六、健全齐抓共
6、管机制(一)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县政府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度的通知要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和引导矿山开采企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求各有关部门收到矿山企业新立、延续、变更等审查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审查意见。(二)建立共建共享机制。矿山开采企业与乡(镇)、村互联互促,积极支持当地乡村振兴、公益事业发展。乡(镇)、村积极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形成企地共赢共促的良好格局。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水利局、文旅局、林业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水土保持中心、长征出发地遗址保护中心、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