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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目的、法律依据(一)立法目的拟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达到加强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运行和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二)法律依据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
2、2017)70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立法工作。二、立法必要性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2月29日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自施行以来,推动了全区机关事务工作法治化进程发展。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
3、作做出重要指示,对机关事务工作提出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全机关事务行业系统推动集中统一管理的大背景下,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部分内容与新时代发展和要求不相适应,对于解决逐步显现的进一步厘清职责权限、管理范围等系统问题、信息化数字化赋能等现实问题,以及资源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机关社会责任问题,其效力位阶已不能满足当前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同时,顺应机关事务工作社会化、标准化、数字化发展趋势,加强机关事务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有助于进一步推动集约节约发展模式,制定更为科学配套的制度保障和精细化的标准指标,实现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这些都需要有更高位阶的法规加以规制。机关事务工作为
4、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必须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因此,推出更高位阶的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当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管理立法工作,法律草案已逐步完善,并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地方立法担负着执行、补充、辅助中央立法的功能,地方性立法“先行先试”有利于因地制宜创新立法内容,能够为地方机关事务治理现代化建设赋能,更能为国家机关事务立法贡献地方性立法智慧。机关事务工作体制总体是分层管理,上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之间无隶属关系,在当前机关事务管理国家层面立法工作尚未完成之际,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更应结合本地特点,
5、以地方立法完善各地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三、起草情况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立法计划,我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起草团队,制定了详尽的立法工作方案,通过征求我局相关业务处室、自治区高校法学专家、政府管理方面专家意见,并已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下一步,我局将开展网上征求意见,听取采纳多方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统一管理、统一保障问题当前,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机构性质、规格、归口所属等方面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在资产整合管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节能管理和服务保障统一管理等方面,各
6、盟市旗县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统一、不健全和职能较弱的问题,难以保证机关事务各项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亟待科学、全面、规范的管理机制细化标准、形成制约。通过立法规范了机关事务管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事项及相关职责,在机关事务工作领域形成统一工作格局,能够为自治区中心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二)加强资产管理相关内容2020年12月,国家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资产“全链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资产利用效能、促进资产效益最大化。在具体实践中,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已经承担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职能,且各级机关单位
7、内部通用资产等亦由本部门承担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通过立法来划分行政事业性资产的事权物权,厘清政策制定、统筹监管和政策执行、具体实施等责任,实现明确职责、统一制度、集中管理、统筹配置、统一监管,可以充分发挥行政事业性资产效能,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浪费流失,实现行政事业性资产安全保值增值,节约更多政府资金投入公共服务和民生建设中。为了提高资产的高效利用,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建立本级公物仓,健全制度标准和信息化平台,推动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例如,闲置办公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利用。具备条件的,可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也可商有关部门将闲
8、置办公用房转换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三)标准化、数字化的相关内容机关事务工作涉及资产管理、基建工程、招标采购等诸多领域,接受来自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管;同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又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具有监督管理责任。因此,通过立法明确机关事务管理的标准保障和监管责任,强化标准规范约束作用,提升机关事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完善相关标准。为了适应机关事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要求,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发挥规模化集约优势,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效能。(四)节约降耗和绿色低碳方面内容立法对各级机关单位在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引领表率作用做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机关加强节能降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节约型机关建设义务。通过立法对机关节能、垃圾分类、反食品浪费、勤俭服务等制度标准做出规定要求,有助于树立节约型政府良好形象,带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文明节约等先进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