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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教育系统人员借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宏观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随意性,本着促进工作、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参照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教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借调,是指事业编制人员(含教师、教研、财务等人员)因工作需要暂时从我县教育系统的原单位借用(含抽调或跟岗学习)到本县外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第三条借调人员时由调入单位填写XX县教育系统人员借调申请表,并向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或县教育局发出借调函,报送县教育局(教师工作办)审核。第四条县教育局师资办将情况审核后,提交县教育
2、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教师管理权限报请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教育局出具干部借调函或借调通知。第五条借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期限的,应提前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借调期满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第六条凡是借调期满3个月的(不含组织推荐借调、跟岗学习、抽调),从第4个月起该借调人员工资按借入单位所在类区工资和乡村生活补助标准执行。第七条凡是组织推荐借调(含跟班、抽调等)人员,借调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跟岗学习、抽调的,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从延长期开始执行借入单位
3、所在类区工资和乡村生活补助标准。第八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调入单位负责管理,严格遵守借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考核,但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得评优。(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落实。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借入单位承担。(三)借调期限超过6个月的,在原单位不安排休假。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收缴等管理工作。(四)借调人员是党(团)员的应参加借入单位组织的党(团)活动,借调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借入单位,并编入相
4、应党(团)支部。(五)借调期满,由调入单位依据借调人员思想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工作鉴定表,对其做出书面鉴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到教育行政(或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第九条借调工作纪律。(一)全县教育系统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二)有关单位(部门)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三)对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手续的借调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或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四)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的借调人员,一律回原单位工作。第十
5、条县域内借调人员工资从次月开始按借入单位(部门)所在类区工资和乡村生活补助标准执行(借调到县城取消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借调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借入单位(部门)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条款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市县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县教育系统人员借调申请表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个人身份借出单位借出单位所在岗位借调单位借调单位所承担工作任务借调期限借调理由借出单位意见借调单位意见借出单位相关领导意见借调单位相关领导意见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审批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借出、借调单位各一份,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县教育局(教师工作办)各一份,由借调单位详细填写;2.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关工作为限,一般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