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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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梯幡局文件乌铁安(2017)319号关于重新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控股合资公司:为深入贯彻路局“一手抓当前、一手抓长远”的安全管理思路,持续推进强基达标,切实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各专业系统“安全红线”内容,结合路局实际,重新修订了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管理办法。望全局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抓好落实。乌鲁木齐铁路局2017年5月19日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总公司客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各专业系统“安全红线”和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管理规定,按照盯住问题、严格管理的要求,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措施,根治隐患整治

2、不彻底、专业管理不到位、“两违”惩治不得力、行车基本规章不落实等顽疾,确保路局运输生产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界定:违反安全生产的基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危及高铁、动车、旅客列车和旅客人身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行为;尚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但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履职行为或作业过程。“安全红线”既是安全管理的“底线”,又是违章违纪行为的“高压线”。第三条“安全红线”问题须实施闭环管理。发生、发现“安全红线”问题后,要深入分析原因,查找管理因素和问题源头,制定有效的问题整改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第四条规范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管理。全局执

3、行“安全红线”问题统一标准和条款。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制定超出或突破本文范围的“安全红线”问题和条款;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安全红线”问题标准,明确违章违纪的具体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并同级党、工、团组织,包含局机关各处部室、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局直属单位、局属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局属非运输企业、建设系统各单位、各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路局受托管理的铁路企业比照执行本办法。第二章“安全红线”问题范围第六条以下问题,界定为“安全红线”问题。一、公共部分(一)基础管理1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2 .与行车关联的作业人员酒后上岗或在

4、作业中打牌、饮酒、赌博、睡觉、擅自脱岗。3 .制定与上级基本规章制度相抵触,或宽于总公司、路局基本规章制度的“土规定”。4 .国家(交通部,安监、质监总局及人力资源部等)规定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代复审)或职业资格证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等相关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和业务技能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未达到国家、总公司持证上岗要求,不具备任职资格上岗作业的。5 .铁路从业人员利用工作和职务通过列车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二)运输安全生产和行车组织6 .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工7 .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调度命令未导致后果。8

5、.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放行列车或冒险放行动车、客车。9 .不具备上线条件或者存在严重故障的动车组、客车和机车车辆编入列车使用;或动车组、客车定检过期上线使用。10 .擅自关闭、人为破坏动车组、机车及接触网作业车、轨检车等自轮运转设备的三项行车安全装备;违章解锁监控装置或擅自隔离列控车载设备。11 .动车组、旅客列车开车前,各关联作业人员未进行旅客乘降、上水、行包装卸作业情况联控。12 .动车组、旅客列车使用非常制动、手制动机制动或客列尾装置风压异常后,未联控和确认车辆状态。13 .未对停留机车、车辆、车列、列车采取防溜、防护措施。14 .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好安全防护上道施工(含维修,下同)或

6、作业;或未登记停用行车设施设备,在区间和车站线路上违章作业、施工及处理故障。15 .铁路机车、车辆、供电、工务、电务生产、装用不符合总公司许可或颁发资质证的关键件、重要件产品。16 .动车组、机车、客货车辆制动机故障及走行部故障,电力机车受电弓损坏等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未进行有效处理盲目带车。17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性事件等突发情况未启动应急处置预案。18 .非正常停车后不按规定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19 .降级处置安全信息;或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有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三)人身安全与特种设备20 .严重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高危行为

7、(钻车或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未设防护在道心、钢轨、枕木头行走、坐卧休息或在机车车辆底部、端部躲避风雨;钻车,攀爬车顶、扒乘机车和车辆、以车代步和飞乘飞降;未设置安全防护或者驻站防护员未履职和发挥作用;雷电时在室外设备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上水时侵入邻线或将水管向接触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21 .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审批。22 .铁路建筑限界内作业、设备操作中使用手机(按规定处理故障、事故和通报行车安全信息除外)。23 .线路上作业,本线及邻线来车时,人员和机具未按规定下道避车。24 .在电气化区段各项作业未满足与带电体安全距离要求;未落实停电验电制度、未确认停送电条件

8、或错误接挂地线。25 .擅自拆除接触网接地线、吸上线、扼流变钢轨引线。26 .在承压的容器、管道上或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以及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或切割;或在未经清洗的易燃、易爆的各种容器(包括罐、桶、瓶、管)焊接和动火。27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处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和标志牌。28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29 .使用未探伤或报废的吊索具作业。(四)施工安全30 .施工机械、机具和路料侵入未封闭线路的限界。31 .违反高铁线路防护栅栏管理规定,造成人员、牲畜及其它物体进入高铁封闭线路或车站。32 .越级审批施工计划、作业方案;

9、或未经批准变更作业计划。33 .架设便梁施工作业,存在严重缺陷的便梁上线。(五)消防安全34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投入使用、营业。35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36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3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38 .动车组、客车、路用客车

10、停留存放期间未安排人员进行看守,或看车人员车内抽烟、使用明火,非看车人员车内留宿。39 .列车运行中,餐车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电气化餐车电炸锅内油面低于1/4油锅深度或超过油位警告标志,油温设定值超过200。40 .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41 .在易燃、易爆场所内违反防静电、防闪爆规定作业。(六)公共卫生安全42 .采购、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43 .所售预包装食品存在“三无”现象。44 .餐售人员私上商品餐料或销售过期食品;餐料、自制品或饭菜存在腐烂、异味等明显变质现象。(七)道路交通安全45 .车辆客货混载、货车车厢载人。46 .单位

11、租用无资质的机动车及驾驶员。47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记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八)信息系统48 .一机两网。49 .在非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上处理涉密信息。50 .通过复制、下载、转发等方式将铁路重要信息系统内部数据泄漏给未经授权的组织或个人。二、专业管理(一)车务系统51 .不按规定停止影响及可能破坏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52 .推进调车不领车。53 .非正常接发列车干部(班组长)不上岗监控。54 .分界口未经邻局同意强行开车。(二)客运系统55 .旅客列车运行中车门漏锁或开门作业。56 .车站停止检票后客运人员未经请示擅自放行旅客。57 .未组织列车安全检查和查危工作。58

12、.责任造成旅客10人以下漏乘、误乘、误降、越站等。59 .站台车辆、装卸的行李货物等掉入股道。60 .煤采暖锅炉、茶炉干烧。61 .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旅客列车上私拉电线。62 .广播、引导系统功能不完整、显示不正常,影响乘降组织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63 .列车抛物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三)货运系统64 .无装载加固方案装车;或装车质量不良引发严重超偏载问题。65 .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货物,或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66 .挂运超出电报批示尺寸的超限货物。67 .集装箱箱体质量不良危及运输安全的集装箱上路运输,或集装箱箱内货物装载不均衡、重箱空排、空当重装或空重混装

13、等引发严重超偏载问题。68 .装载机械超负荷作业,手推调车简化程序,装卸作业未实施安全防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电气化区段装卸违章作业、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四)机务系统69 .动车司机严重违章违纪行为危及动车组安全(错误开启动车组车门未造成后果;动车组停留时,司机擅自进行动车组牵引加载试验;动车司机违反规定逆向操纵动车组)。70 .运行中机班人员同时离开操纵端司机室。71 .单机在自动闭塞区间使用(发生)紧急制动停车或被迫停在调谐区内,未按规定报告停车位置、短接调谐区外轨道电路,具备移动条件时,未按规定移动15米以上。72 .超速运行。73 .机车、动车组带电过分相,未造成后果的

14、。74 .未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办理乘务员出勤、退勤和待乘。75 .无证驾驶或擅自交他人驾驶机车(含驾驶机型与持有驾驶证不符);或无资质人员操作机车。76 .段内机车运行中,信号员擅自变更进路、错排进路。(五)工务系统77 .施工结束后,路料、机具未清理侵入限界,即开通线路。78 .有人看守(监护)道口,作业人员未落杆(关、锁闭栏门)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危及行车安全。79 .作业结束后未清点(比对)撤出人员、机具数量。(六)电务系统80 .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81 .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82 .未按照路局信号联锁管理办法,审批信号联锁试验方

15、案、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83 .违反LKJ数据管理规定,错装、漏装LKJ数据。84 .违章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七)车辆系统85 .动车组、客车不按规定落实防脱措施出库上线。86 .货车安全监控系统预报故障不按规定处置。87 .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对火灾易发部位不按规定巡视,对火灾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交接。88 .采用对调配件(配线)的方式对载客运营动车组进行故障排查。(八)供电系统89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供电运行方式,错误投退牵引变电所保护定值。90 .接触网支柱、隧道吊柱侵入机车车辆限界。91 .各种供电作业时,未使用工作票。92 .供电系统单人上线做任何电气测试或处理故障。93 .在不满足“V停”作业条件区段开展V型天窗作业。94 .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向未封锁的线路侧旋转;在曲线外轨超高处作业停车。(九)房建系统95 .锅炉超温、超压运行。96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不全或作用不良。97 .风雨棚异物坠落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站台、风雨棚侵限未采取处置措施。(十)建设系统98 .与行车安全有关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在施工、使用前未报请审批、未进行论证。99 .施工中高风险工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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